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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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1.12生效日期:202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甘肃省火灾事故调丑处理规定(2023年1月9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消防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
2、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和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军事设施及铁路、民航、水上交通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I,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
3、及时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存在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八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
4、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主持调
5、查组工作。第十一条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专门小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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