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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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5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2、第三条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发展、专门管理、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第四条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效补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可以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七条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
3、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纳入消防规划,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点布局、建设方案由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一)消防救援站数量和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建成区面积超过4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其他乡镇;(S)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的区域;(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
5、职消防救援队的地区。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煤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S)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七)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标准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其他单位。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
6、队。第十二条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乡镇(街道),可以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与消防工作所(站)合并建设。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森林草原火险地区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同时配备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求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四条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由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验收。专职消防救援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应当经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照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制度和要求,建立规范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
7、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由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防火巡查;(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S)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四)扑救城乡火灾,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地震、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五)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六)指导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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