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遗产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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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工业遗产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提升龙江工业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黑龙江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6年)(黑工信产业联发(2022)2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黑龙江省工业遗产(以下简称“省级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遗产,是指在我省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
2、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第四条开展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遗产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市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
3、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省级工业遗产定期组织认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省级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我省的发端,对龙江历史或中国历史有重要影响,与我省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
4、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五)产权明晰,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第八条鼓励南厂北迁、一五时期22项工程以及大庆油田开发遗留下来的工业遗存申请省级工业遗产。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由遗产所有权人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条推荐。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一条评估论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
5、材料进行评估论证,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拟认定黑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第十二条公示。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拟认定的黑龙江省工业遗产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公布。公示无异议的,授予“黑龙江省工业遗产称号,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保护管理第十三条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第十四条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十五条鼓励市(地)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并将省级工业遗产的保
6、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十七条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市(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利用省级工业遗产,建设工业遗址公园、工业博物馆,打造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因地制宜地培育打造“工业遗产+旅游”“工业遗产+文创”“
7、工业遗产+孵化”“工业遗产+影视”等新业态新模式。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从省级工业遗产中择优推荐国家工业遗产。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级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省级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三年,每满三年复核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工业遗产名单。第二十一条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应保持原有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如有损毁应当及时修复。损毁修复等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进行调查;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工业和信息
8、化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省级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黑龙江省工业遗产字样。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2),通过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二十四条省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向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省级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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