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课程案例:刑诉改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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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刑诉改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事诉讼自古有之;但形成刑事诉讼法典,却不过百余年。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制肇源于1906年清末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部法律文本由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首次把程序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拉开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大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法治实践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三十年和后四十年。从1949年到1978年,受限于阶级斗争观念和不断的政治运动,刑事诉讼制度起步受挫,那躅不前,刑事诉讼活动实际上处于制度的空档期。从1978年到2019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恢复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从无到有,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
2、出独特的作用,处在最佳的发展时期。立法为轴:制度改革一直在路上立法,是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从无到有,边行边改,从弱到强的必要支撑。没有立法的一步步推动,固有的诉讼理念难以改变,先进的司法理念难以实行。1954年,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先后通过并施行,这些法律文件中包含了部分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随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陆续建制,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实行。1957年到1966年,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政治运动的不断兴起,特别是此后“文革”十年里,司法机关被撤销,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遭到了毁灭性打击。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法治建
3、设和立法工作得以重新起步。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至今,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步伐,刑事诉讼法制已经经历了40年的变革,从立法的角度简言之,是由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四个回合贯穿起来的。第一次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这部法典是三大诉讼法中颁布最早的一部法典,结束了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格局,确立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通过正当程序惩罚犯罪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颁布了“64号文件”,明确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二次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此次修改的
4、一大特点是更加明确司法的人权保障职能,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益的保障。首次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原则否定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的做法,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巨大进步。第三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大改此次修改明文确认“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起到了总览全局的指导作用。相应完善了辩护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侦察程序,改革了死刑复核程序。这次修改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凸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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