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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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行规(2022)4号)各区司法局、档案局(馆),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市司法鉴定中心,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现将上海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档案局2023年1月17日上海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根据斗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
2、务的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包括通过文证审查、调查、检查、检验和仪器检测等直接形成或收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四条(部门职责)司法行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探索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新模式。第五条(工作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档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组织和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监
3、督和检查。第六条(工作原则)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由司法鉴定机构保管,与本机构其他门类、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篡改、损毁、伪造、藏匿、擅自销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及时做好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工作交接。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职责)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档
4、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落实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指导司法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信息化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完成本机构其他司法鉴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档案立卷与归档第九条(立卷责任)司法鉴定业务启动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即时收集所有应当立卷归档的司法鉴定业务文件材料。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整理工作,应当由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的原则。司法鉴定结案后,司法鉴定人应在60日内完成整理
5、并归档。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条(组卷原则)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类别、年度和保管期限分类,一般按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可以一鉴数卷,另行编号。第十一条(组卷要求)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签章手续完备。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印制材料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卷内文件材料的基本排列顺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客观进程形成的时间进行排列。第十二条(保管期限)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具体规定如下:(一)符合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的,列为永久保管;(-)出具司
6、法鉴定意见书的,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三)未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案卷目录、接收登记簿、移交登记簿、销毁清册、销毁批件等,均列为永久保管。第十三条(特殊载体档案)按照特殊载体档案归档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影像学资料,应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和相关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第十四条(归档验收与编号)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人员接收案卷时,应当按照立卷归档要求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重新整理。对已接收的案卷,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保管期限、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编号。涉密案件的
7、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五条(档案库房)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应当满足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水、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等要求。第十六条(检查清点)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定期对电子档案的保管情况、读取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帐。第十七条(服务外包)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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