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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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建立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积极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作用,结合XX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求,推进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建立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辅之以事后法律救济,为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2、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目标任务。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为主、外聘法律顾问为辅,内外结合、优势互补、协调高效的法务工作机制。到2021年底,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普遍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聘请一家或多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社会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加强和规范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优势,建立健全重要管理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协议)、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由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双向法律审核机制,强化关口前移作用,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和依法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法
3、律风险和廉洁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二、规范选聘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三)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聘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备选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社会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四)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权利义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与被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时,可使用本意见所附示范文本;
4、双方另行约定的,应列明所附示范文本中的必备条款。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三、明确委托外聘法律顾问重点服务工作范围(五)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由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决策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法律审核;清单内容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市属国有企业决策层审定;审定后的清单应及时抄送市国资办。对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
5、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企业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性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属国有企业决策层和市国资办。(六)外聘法律顾问受托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服务范围。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2,所属企业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破产、解散、减少注册资本;3 .新设公司;4 .所属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5 .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的法律审核;6 .大额资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审核;7 .提供大额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8 .签订大额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9 .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10
6、.重大项目招投标;11 .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12 .报送市国资办审核、批准或备案,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13 .处理诉讼、仲裁案件;14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15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制度、重大事项;16 .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以上事项中,“重大”“大额”的数额标准以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确定的数额标准为准。市属国有企业可采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方式为本企业提供上述服务,具体服务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七)市国资办外聘法律顾问审核事项范围。建立完善市国资办外聘法律顾问制度,调整充实外聘法律顾问单位。市国资办
7、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完善市国资办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清单,对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及跨境投资和技术引进等其他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纳入清单,在作出决定前委托市国资办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四、规范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八)建立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为规范管理、节约成本、防范廉洁风险,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确定若干重点领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覆盖各级子企业、适应本企业各类法务需求的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候选对象,
8、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库外选聘的,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并向本企业决策层作书面说明。市属国有企业建立的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有关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国资办。(九)入库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律师参考标准。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参考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一定规模,有X定的营业场所;2.有服务大中型企业的相关经验,在指定的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律师团队,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3,为本所社会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4.满足市属国有企业特定法律事务要求的其他条件。入库的社会律师参考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年限的执业经验、在相关专业
9、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已办理执业责任保险;2,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熟悉国有企业相关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3严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4.满足市属国有企业特定法律事务要求的其他条件。五、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十)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除履行已有职责外,对本企业(含各级子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负总责,统一协调并落实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市属国有企业法务机构统一扎口负责本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10、工作,制定并落实统一的遴选制度、考核办法、动态调整机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提升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子企业负责本级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对各子企业聘用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律师实行备案管理。各子企业应当将聘用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律师情况,报市属国有企业法务机构备案。(十一)加强考核评价。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企业法务机构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办并抄送其所在律师协会。(十二)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外聘法律顾问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
11、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终止而免除。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保密协议。社会律师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赔偿企业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十三)建立健全法律意见书制度。外聘法律顾问对市国资办和市属国有企业委托审核和征求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应按时限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市国资办会同相关单位不定期抽查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并注重检查结果运用。(十四)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
12、相关工作,报告提供服务的主要情况、服务企业存在的经营决策风险和提供的意见建议、企业采纳意见的情况等。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法务机构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六、落实保障措施和监管责任(十五)明确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管理责任。相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情况的执业监督和指导;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服务质量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受聘社会律师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勤勉尽职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内容。(十六)落实外聘法律顾问履职的保障责任。市属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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