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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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推进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重要意义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
2、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责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确保行业安全发展的重要行动,有利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目标坚持事故风险防控、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治理能力为根本工作思路,加快确立“政保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的安责险工作机制。通过安责险和市场化事故预防服务的推广,有效遏制较
3、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低水平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复发生。力争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投保全覆盖,安责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三、保险内容(一)保险内涵。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投保的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且提供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二)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部分,具体包括:从业人员保障(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其他相关费用(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三)保险
4、期限。保险期限应覆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四)保险费用。按照公开比选时最终确定的承保机构所公布的保险费率执行,并根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实行浮动机制。安责险的保费支出列入工程造价。(五)承保方式。本着区域统筹、整合资源、专业服务、统一标准、有序竞争的原则,由市建设局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承保方式。四、实施要求(一)参保要求1.从2021年6月1日起,本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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