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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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依法、有效管理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用于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施专利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为推动我
2、区知识产权事业而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事后资助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知识产权的授权、登记、注册等的资助,可简化资助流程。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资助。(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使用申请(登记)的资助。(三)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四)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和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五)对知识产权工作积极、能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含学校)的资助。(六)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
3、费用的资助。(七)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专利转移转化、专利技术交易、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的资助。(八)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资助,对新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资助。(九)用于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地理标志及品牌的发展与运用、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高价值专利项目、知识产权优势产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或上
4、级主管部门确定要支持推进的工作。(十)用于知识产权规划制定和研究工作。(十一)用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建设、执法办案、维权活动(含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法制服务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十二)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十三)用于本区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十四)其他知识产权事业。第六条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程序。(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相应申请表。(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资助的项目,按照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保护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四)本办法涉及到的其他资助事项,未在本办法
5、中明确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第九条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
6、政等部门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资助的资格。第十一条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
7、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保护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根据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助资金从区级知识产权相关专项经费和省、市级安排的其他对应渠道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管理按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
8、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原则。第四条资助对象为:(一)在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内的自然人;专项资助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项目申报通知或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二)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以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三)资助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知识产权项目变更后再申请资助。(四)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
9、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第五条资助类别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质。一般资助:重点对集成电路补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登记(注册)进行资助。专项资助:重点对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资助。第二章一般资助标准及办理
10、程序第一节一般资助标准第六条一般资助标准如下:(一)国内发明专利实施。发明专利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将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以受让或被许可方式引进的省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际运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每件实施的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受让实施仅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受让实施人;同一件发明专利,被许可实施仅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被许可实施人。(二)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新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根据资助总额不高于该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原则,每件最高资助1500元;已实施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资助。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范围,按照国家知识产
11、权局明确的范围为准。(三)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对申请日起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自届满10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已根据关于印发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二款、第三项,申请“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资助的发明专利不再申请此项资助。(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根据资助总额不高于该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原则,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五)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12、农村部登记注册,每件资助2万元,仅资助一个渠道。(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5000元。(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八)植物新品种授权。对育种并通过贵州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育种并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1万元。第二节一般资助申请材料第七条申请一般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一般资助)并加盖公章;(二)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包括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完税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若非知
13、识产权权利人本人办理,则需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三)知识产权印证材料:高价值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明及缴费证明;地理标志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授权证明文件以及使用核准证明文件。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施资助的,还需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备案的备案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可以提供发明专利实施证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让或被许可的备案及运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还需提供省、市级资助证明。第三节一般资助办理程序第八条提交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
14、产权科。一般资助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地理标志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受让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被许可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第九条受理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3月、9月进行两次集中审核,审核时,如对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必要时,审核人员可到申请人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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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专项资金 使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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