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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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XX省临时救助办法(X府办(2021)7号)和XX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X府办(2022)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在XX县居住的港澳
2、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二)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公示等工作。(S)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
3、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四)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救助工作。(五)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第六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
4、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第七条急难型救助
5、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一)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八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
6、民均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二)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三)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核对机构对收入和家庭财产及支出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四)向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五)支出型救助对象需提供
7、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1.教育支出型对象,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当前教育部门证明及费用支出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2 .医疗支出型对象,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费用支出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3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六)急难型救助对象需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
8、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发票及其他有效票据等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第四章审核审批第九条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第十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履行相应的审核和审批手续。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镇人民政府可实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将照片、
9、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第一节一般程序第十一条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状况,参照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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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临时 救助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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