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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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预算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二)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三)用于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债券资金和其他县级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
2、三条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性质分类,分为新建、改建、扩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项目。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无具体发起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及
3、招标方式的核准,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督。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以及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县住建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等相关职能单位和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
4、资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提出设计要求等工作,对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预算及招标文件进行书面确认,负责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报批,并且要做好项目的入库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办理等工作。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组织上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必须注明如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规模及内容、建设期限、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5、(三)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措施;(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五)按规定必需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建设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总投资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和委托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时要做好项目的入库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第
6、十七条凡县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转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组织项目预算、审核。投资建设项目4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批转审核;投资建设项目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批转审核。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且预算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批复实施。第十八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7、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S)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
8、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是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招标的行政监督单位,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受理政府采购招标审查备案,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项目招标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其中,项目预算投资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由县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以会议方式,召集县发改、财政、司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单位、项目
9、建设单位共同审定。县纪委监委部门作为列席单位参加会议。镇政府为业主的,由分管行业的县分管领导召集,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将项目招标文件送达各审查成员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预算造价4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文件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按程序报批。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由业主单位履行相关的规定程序后报县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镇政府为业主的,由镇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审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备案资料报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审查备案手续。项目须取得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才能办理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手续。同时,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
10、公告报县发改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备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相关职能单位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第二十七条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八条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负责综合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1、,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单位依照“按年度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拨付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五章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及工程变更管理第三十一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主要审核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招标或采购前将项目的预算经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进行审核,项目审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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