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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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费用审核和报销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促进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办事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项经费的收支管理。第二章经费收支范围第三条经费收入主要包括:上级部门追加补助或同级财政拨入的预算经费、其他收入。预算经费包括各项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其他收入指本单位不必上缴县级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等。各项经费收入均由局机关统一管理和
2、调配使用。第四条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临聘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经费、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资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购置费、印刷费、培训费、福利费、公务接待费、其他经费支出等。第三章财务管理及核算制度第五条各股室根据本股室年度的工作安排需要,每年年初对本股室经费支出作出计划和说明报局秘书股,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列入局机关财务年度预算计划。第六条局机关各项经费实行统一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费用支出由分管财务局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七条各项费用支出采取非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必须有合法的发票或单据,禁止白条开支。原始凭证填写要真实正确,内容齐全。所有发
3、票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按审批程序审批报账。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八条临时借款的管理1、局机关干部职工临时借款不论数额大小,由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2、局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含预借个人差旅费)必须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报分管领导由财务审核借款额度,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由秘书股财务核借。所借公款不准用于私人事务。3、凡办理了借款的人员,应在业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各项预借款应当一借一清,前借未清的,不办理第二次预借。业务完成后超过半个月不办理报账手续的,由分管财务局领导督促其报账,报账未清的由局财务室在其本人当月的补助补贴中全额抵扣,当月抵扣不清的,在次月扣清为止。4、凡借款
4、额度超过5000元的应提前一天通知局财务室备款。第九条差旅费的管理1、食宿标准。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住宿费按照XX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X财行2014)12号)规定执行。2、差旅费报销范围限于出差期间的住宿费、飞机车船费。3、干部职工在出差回来5个工作日内,按本财务制度规定标准,整理好有关票据,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该股室股长(主任)提出意见,经秘书股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报账。4、探亲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会议(培训)费用的管理1、财政所到县局参加会议人员,由业务股室填写会议(培训)审批表,分管局长审核后,统一到财务室领取80元的差旅补助。局机关所有会议
5、(培训)费用均由秘书股报请有关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2、需要召开会议或举办业务培训的股室,如非紧急会议,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到秘书股领取并填好“会议(培训)审批表”送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批准交秘书股办理。3、财政所参加县局及省、市培训按规定(或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接待费用管理1、接待工作必须坚持既热情周到又不铺张浪费的原贝1.2、接待费用原则上不准签单,不准用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每项(次)接待完成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3、所有来人接待统一由局秘书股负责按标准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有关人员陪同。但陪同人员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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