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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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费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县城区内D级危房房屋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二、征收范围县城区内经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国有土地上危房(含铁路房照及2013年纳入危房改造并已签订协议未实际安置的77户危房)。三、征收主体镇费县人民政府四、征收部门镇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征收实施单位镇费县房屋征收
2、经办中心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八、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S)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其它应当给予的补偿。九、房屋认定被征收无证房屋有历史证据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其它材料符合要求时,房屋用途以实际用途为准,应当予以认定为有证房。1.1984年1月5日前建成的无产权证(照)房屋。2 .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房屋。
3、3 .1998年3月1日前建设的无施工许可的房屋。4 .1998年3月1日后建设的无施工许可且已经处罚完毕的房屋。5 .后划入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人持有原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6 .征收有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文件的,但未取得产权证(照)的房屋。7 .以航拍图为准,2015年1月前,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在原有产权证(照)房屋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的房屋,可按原产权证标注面积认定,超出部分符合居住条件的,可“征二还一”回迁安置,否则,依据镇费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中的无证房屋给予补偿。8 .以航拍图为准,2015年1月后,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的各类建筑
4、,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以补偿。以上1-6项所说历史证据是指:政府各部门或企业存档的图件、文字档案;当时的处罚、审批文书;当时的航拍图片等各类档案。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政府异地统建产权调换现房或政府购买服务异地产权调换现(期)房。十一、政府异地统建回迁安置楼房户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为50rtf、55m60m65m70m75m80m85m90m95mIOonI2、105m2o十二、补偿标准(一)直接货币补偿标准。1.被征收的各类房屋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
5、房屋具体价值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评估确定。2 .被征收仓房、围墙、地窖、井、烟筒、大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及树木、青苗按镇贤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和镇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树木及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二)政府异地统建产权调换现(期)房补偿标准。1.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原房屋产权证(照)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另外每户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照)面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可以上靠或下靠一个户型。上靠一个户型的,增加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给付房屋征收
6、部门,被征收人是低保户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给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享有全部产权;如需再增加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下靠一个户型的,多余的面积部分按回迁楼对应楼层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3 .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的14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4 .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如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用电、用水等相关纳税、缴费凭证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证明)的,连续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的140%产权调换住宅
7、房屋;连续经营10年以下的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的12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5 .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实际用于居住的,且临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在原房屋产权证(照)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10%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每户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政策不变。5,被征收的无产权证(照)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的,可按被征收无产权证(照)房屋建筑面积的5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不享受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政策。6 .被征收的有产权证(照)房屋上没有计入产权证(照)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
8、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的阁楼、地下室,可按阁楼、地下室建筑面积的50%计入有产权证(照)房屋面积,一并进行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楼房。否则,不予以产权调换。不符合本款规定的阁楼、地下室按镇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中的窖类给予补偿。7 .被征收的产权证(照)标注为车库、库房、车间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现房产权调换的,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的14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三)政府购买服务异地产权调换现(期)房补偿标准。1 ,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原房屋产权证(照)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另外每户增加8平
9、方米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约定应回迁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剩余面积部分按政府购买商品房均价价格结算。2 .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的14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3 .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如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用电、用水等相关纳税、缴费凭证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证明)的,连续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的14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连续经营10年以下的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的12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4
10、.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实际用于居住的,且临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在原房屋产权证(照)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10%建筑面积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楼房,每户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政策不变。5 .被征收的无产权证(照)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的,可按被征收无产权证(照)房屋建筑面积的50%产权调换异地住宅楼房,不享受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政策。6 .被征收的有产权证(照)房屋上没有计入产权证(照)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的阁楼、地下室,可按阁楼、地下室建筑面
11、积的50%计入有产权证(照)房屋面积,一并进行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楼房。否则,不予以产权调换。7,被征收的产权证(照)标注为车库、库房、车间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现房产权调换的,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的14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凡不符合本方案补偿安置规定的无证房屋、阁楼、地下室、车库、库房及车间等按镇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十三、相关规定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2 .选择产权调换的,室内附属设施不予以补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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