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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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霞市监听告字(2020)9-1001霞浦县布兰卡咖啡馆(经营者:霍晋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你于2019年10月26日从霞浦县一家咖啡屋老板送货上门购进莫林香草风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6.3.28,保质期至2019.3.28;1883牌焦糖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5.3.2,保质期至2018.3.2;莫林柠檬草风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7.7.20,保质期至2019.1.19;淳御牌莱姆风味鸡尾酒
2、2瓶,生产日期2017.7.26,保质期至2019.1.25;新的柠檬浓缩水果饮料1瓶,生产日期2018.7.13,保质期12个月。你购进时上述食品均已过期,购进价均为50元/瓶。你于2019年11月1日将上述6瓶过期食品置于霞浦县布兰卡咖啡馆内的服务台货架上进行销售,售价均为100元/瓶。至案发时,上述6瓶食品均未售出,已被我局扣押。本案货值金额共600元,无违法所得。你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依法查看并保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凭证。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依法检查你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对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本案中,你共存在2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你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
3、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2: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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