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某年度度CPA教材《经济法》第章工产权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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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的智力性创造成果,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这种智力的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与识别性标志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按照第一种观点的含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标记,如商标、商号等亦属智力的创造性成果,故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而实际上,固然商标、商号的设计需要智力活动,但一般而言,标记设计本身的创造性
2、成分并不多,还不足以构成通常意义上的智力成果,有些标记如地理标记,更多的是源于地理环境与历史渊源,不能说权利人对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此外,商业标志的根本价值在于其表达上的可识别性而非其创造性,法律保护商业标志的识别性或者特定性,禁止相同相似的标记混淆视听。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更为全面、科学。基于以上认识,并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并非等同于知识产品的刨造者,以及知识产权权利对象的不同特性,.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如下表述: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
3、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下特征:1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标记,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其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2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由无形性决定的。由于其没有形体,因此其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共同占有,很难为拥有者所完全控制,因此,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认。3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有性即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
4、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是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4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5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而其客体就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分类(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学术界和立法实践历来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
5、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而根据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右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则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志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
6、利。此外,作为N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界定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由于我国己经于1980年6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此,理论上普遍认为,我国认可该组织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同时,我国也已经于2001年加入酊0,这表明,我国也认可WTO规则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取决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水平。(二)知识产权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炎U分标准,对知识产权有不同的分类。以权利发生的领域为划分依据,知识产权
7、可分为工业产权与著作权。这种划分方式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两个最早的国际公约有很大关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规范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被统称为工业产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早规范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以权利价值的来源为划分依据,知识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与识别性标志权。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和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商业秘密权等。识别性标志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此外,依知识产权的合适的内容是人身性的还是财产性的,可分为人身性知识产权(如
8、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与财产性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依知识产权的存续有无期限,可分为有期限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与无期限的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权)等。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专门就知识产权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财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因智力成果的创造与知识产权的授予而引起的社会关系
9、。如,发明人完成一项发明之后,欲取得专利权,就必须向国家有关机构提出申请从而最终获得专利权。知识产权法在这一过程中调整发生在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申请人与审批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解决权利的产生与归属相关问题。(2)智力成果的利用和交换而引起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发生在智力成果的权利人与被许可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的许可使用与转让等。(3)因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和救济而引起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产生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关系。(4)因知识产权的管理管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管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管控,包括引
10、导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相关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对违法行为加以处罚。这种知识产权管理管控关系,可以发生在一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主体与国家管理管控知识产权的行政主体之间。四、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立法部门根据我国加入酊0的有关承诺,对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迸行了修订和完善。至今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198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该法
11、分别于1993年2月和2001年101月作了两次修正;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该法分别于1992年9月、2000年8月和2008年12月作了三次修正;1990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2001年10月作了进一步修正。根据上述法律,国务院分别制定并修改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配套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此外,
12、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保护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我国将遵守上述公约、协定的规定。同时,我国加入WTO之后,也将遵守WTO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五、本章的合适的内容鉴于本书作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颁发的2%年度经济法考试大纲的要求,本章仅介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合适的内容,即专利法律制度和商标法律制度。第二节专利法律制度一、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一)专利权的概念专
13、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各项特征。(二)专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 .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专利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专利法。广义的专利法除专利法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专利的法律规范,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
14、专利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的专利法的范畴。2 .专利法的调整对象专利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合适的内容:(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归属,因此,对专利申请权的确认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权。(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以及如何取得专利权,涉及许多方面的关系,如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15、、专利申请人与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专利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等,都属于专利法的调整范围。(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一项发明创造被批准为专利并产生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总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将其专利付诸实施或者进行转让,使之辖化为生产力,并获得利润,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属于专利法调整的对象。(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依法享有独占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蕾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便在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专利权人与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也是专利法的调整对象。二、专利权的
16、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相关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自然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数智的结晶,发明创造必须依靠人的大脑才得以完成,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2 .发明人或者
17、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相关能力的限制。由于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木是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是否具备完全行为相关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披认定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3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参与了发明创造活动,存在现实的智力投入,且其智力投入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实质特点的获得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相关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是指有
18、资格就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因为,专利申请人只要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即可,故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相关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
19、造,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职工作,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这里所称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主要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要求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属于领导一般性的同意或赞成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
20、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相关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单位的物质相关技术条件,是指木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相关技术资料等。、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相关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草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
21、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H)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依照有关规定,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1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处理。3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
22、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三、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发明1 .发明的概念和特征发明是指对产品、方式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相关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而进行的创造。自然规律是脱离入的思维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发明则是在利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创造。发睨与发现不同,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因此发现不能称为发明。(2)发明是具体的
23、相关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应能够解决特定的相关技术难题,必须产生一定的相关技术效果,具有一定的实用性。2 .发明的分类发明一般分为产品发明和方式方法发明两类。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相关技术解决方案,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等。方式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相关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式方法、制造方式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相关技术解决方案,如汉字输入方式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式方法等。专利法将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式方法发明两类具有如下法律意义:(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合适的内容也有所不同。(2)在
24、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对产品专利来说,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对方式方法专利来说,方式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式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该方式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一般情况下,产品发阴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新产品的制造方式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如I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式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式方法不同于专利方式方法的证明。(二)实用新型1 .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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