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解析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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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下)美国法学走过的路也许是我们应该借鉴的。在美国,形式主义法学是在1850年发展起来的。这两种对立的思想,经常处于竞争状态。在19世纪,形式主义法学占居主导地位,在进入20世纪后,实质主义随占据上风。在美国,19世纪形式主义的兴起并没有影响美国司法的实质变革与发展。我们的法学鼓吹实质主义为司法的变革撑腰打气也是有道理的,迎合了时代变迁的相关需求。但法治建设需要形式主义的法律解释为法治的最终形成积累思维和方式方法论基础。法律解释方式方法的形式主义倾向,表达了法律的守旧本性和谦抑本质。这正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形式主义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是为了获得所谓的解释过程的价值中立
2、,尽管这种努力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姿态,解释者不可能完全丧失自己的价值立场,但确实稳定了法律的基本“地盘”,为法治争得了较为稳定的空间。但是形式主义法学绝不是像有些法学家误解的那样是反对道德的。形式主义法学反对的是打着道德的旗帜毁灭法律固有的含义的做法。形式主义法学还主张法律与政治的分离,进而主张法律是行为的规范,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达此目的,他们甚至把科学拿出来当成旗帜,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具备科学性、客观性,把外行的推理方式逐出法学。在科学性、逻辑性的标题下,法律的体系性得到了张扬,相关技术性的相关问题成了与政治分离的托词,真正的法学家拥有越来越强烈的形式主义观念。在法律形式主义的理念中法律
3、成了一种客观的、中立的、非政治的制度,法律的独立性、职业的自治性达到了顶点,法典化运动成了世界性的潮流。因此,即使在英美国家,制定法的数量也迅速增长。法律形式主义以及所具有的专业相关技术备受法律人的喜爱,而行使法律的保守性又对维护目前的利益集团有较大的好处,这样使得法学家和当下的秩序成为一体。在社会秩序的稳定时期,法律形式主义获得了空前的权威。但是法律形式主义面对的最大相关问题是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出现的新相关问题。因为从哲学上看,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不可能的,解释本来就是带有主观因素的活动。“意见、估计和解释都是被认为是主观性的,受个人的素质和看法的影响,这种差异是法律许可的,市场机制公正地保证人
4、们的认知免受虚假陈述的影响,而虚假陈述惟一的形式完全是对事实的陈述。这样就发展出一套精细的区分事实与意见的正式规则。”但是,即使有了规则也不能完全保证法治的实现。不过,即使是形式主义的法律得不到完全的实现,也不意味着它已经过时,特别是对中国来说,我们还缺少形式主义法学的兴盛阶段,我们还需要像美国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治启蒙。在19世纪的美国,“一种科学的、客观的、非政治性的法律观念,以往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地位的精英法学家获得了垄断的华丽词藻,现在却展现了它的应用领域,渗透到了口常生活的判决范畴之中。法律形式主义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理论,虽然它排斥政治,但却是对政治等强制权力的有效遏制力量。四、正确
5、理解“一般性优于个别性”的法律解释原则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传统的理论非常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坚持的是一般优于个别的原则。但自法律论证理论兴盛以后,法律的一般规范作用以及对思维的约束作用有所下降,在确定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活动中,个别的作用已经上升到了与一般同等重要、甚至是代替一般性法律的地位。现代的法律论证理论,淡化了合法性,强调了可接受性。很多法律人士打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旗帜,实施着能动主义的司法。传统的法律论证主要是进行合法性论证,而如今的融贯理论和一致性对论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的法律虽然存在对思维的约束与指导,但今非昔比,法律成了被瓦解与分化的对象。过去解释学中关于正确答案的说法
6、已经被可接受的答案所代替。在疑难案件的论证中,法律的固有含义失宠,而合理性和社会性成了确定具体法律含义的思想源泉。而这一切都与理性在西方的失落有关系。因而,我们在强调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的时候,一定不能忘记法律意义的一般性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在法律解释抑或法律论证中,解释与论证的最基本论据是一般的法律规定,虽然,我们不能把法律当成是唯一的论据,价值等因素应该为法律的合适的内容增豉添瓦,使其更具有社会基础,但也决不能放弃法治理想,尤其不能忽视规则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意义。法治乃是理性的体现。社会的理性化追求起源于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人性论的分化。文艺复兴运动最重要的意义是在一切都被神学控
7、制的世界中发现了“人”,肯定了人的存在与价值。人文主义者高扬人性的旗帜以代替神性,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人文主义对个人的肯定导致了个人主义的产生。然而,一旦个人主义突破各种原则与规则的限制,就会像脱缰的野马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横冲直撞,社会秩序和集体意识就会土崩瓦解。在突出“人”的时候,理性与科学以及哲学的客观性理论就成为纠偏的主要思想。笛卡尔的二元世界的划分,从根本上论证了理性的绝对权威,奠定了理性的统治地位。而真正把理性捧上天的是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借助普遍性高于特殊性的旗帜,导致了对理性的崇拜。以至于在法国大革命后,随着法典化的成功,法律解释首次从制度的角度遭遇到了被取消的命运。正
8、如拿破仑高估了法国军队的征战相关能力一样,黑格尔也高估了人类理性的力量。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习惯、习俗、惯例与传统等行为方式或非正式制度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承认这是还没有完全进入理性层面的感性行为;认为这些感性制度是低效的。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按照工具理性、科学原则来提高感性行为、改造感性制度。韦伯推崇合法化权威,赞扬科层制度安排,其实只是促进感性制度理性化。(H)在法兰克福学派的鼓动下,现代西方兴起了一股对社会理性化的批判热潮。马尔库塞揭示了科学理性、逻辑理性的局限性,分析了片面追求甚或理性化的种种弊端。刘少杰认为,感性选择比理性选择更具有普遍性的选择方式。感性选择与感性制度联系在一起,就
9、必然会出现一种感性秩序。哈耶克认为理性主义者高估了理性的设计相关能力,许多理性设计的制度和秩序是短暂的,只有那些在人们的自发行为、通过不断地试错而积淀下来的制度和秩序才是稳定有效的。我国的理论界,近些年大量介绍了这种针对社会理性化理论的批判材料,很多人也都在呼喊着用非理性与非形式逻辑改造我们的“传统”理论。法律论证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法学理论该如何应对当下的法治建设,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法律解释学究竟是奠基于理性还是感性,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正确地对待西方式方法律论证理论中的非形式逻辑的因素。我们认为,一般的法律规范对法治建设具有优先意义。这也
10、许是法治起步阶段必须坚持的原则。但我们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非形式逻辑对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毕竟,在社会中我们需要尽可能地实现法治。理性是科学,尤其是数学和逻辑所带来的时尚。从总体上看,法律思维与数学思维有一致的地方,法律解释的涵摄理论符合理性所构建的思维路径。今天我们的法律解释方式方法的研究就是用理性加以指导,抱定了用简单对应复杂的姿态,通过简化法律运作的思维过程,把法律解释方式方法约简为一些原则、顺序和相关技术,并基于一定的逻辑联系,把其用于对学生的训练,从而使法律人的思维相对齐一。法律解释的方式方法论被当成对经验总结的理性,独立于个体的见解、信念和文化背景。从法律职业训练以及所取得
11、的成功来看,这还是卓有成效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出现与这种训练有着重要的关系。但对理性的这种运用,也得注意到它的社会效果。”适用规则时的机械式专断与适用标准时的偏见之间,有一种观点认为后者更可取,因为其可以威慑处于实质上应受处罚边缘的行为。例如,一定程度的关于法官何时能够揭露欺诈性陈述的不确定性,或许可以鼓励公开和诚实,而另一方面,规则却允许一个公认的坏人铤而走险,即特意利用介入不足的规则从事诈骗而不受惩罚。我们会注意到,当法律出台后由于缺少道德的制约以及司法者的谦抑姿态,就会出现一些恶意运用简化规则的情况。总是有一些“坏人”意在规则中寻求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别人的权利。权利的绝对化蒙住了追求利益者
12、的眼睛,光看到了自己的权利,看不到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尽管我们这个社会辩证法普及程度是很高的(这不仅表现在中国古代哲学对辩证法的精深研究,还表现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但人们总是健忘的,辩证法成了许多人挂在口头的语词,进入不了决策性思维。“理论是对实践的总结”,是一种对经验思考的理性的形式。但我们把它遗忘了,老是觉得实践就是理论的实践,但实际上实践在更多的时候就是实际的决策过程,它远比理论复杂。实践与理论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在法律领域很多人觉得,法律方式方法的实用性就是实践,其实这只是对实践的关注,而非实践本身,虽然有时也可以把其称为思想的实践。这一点正如保罗法伊尔阿本德所分析的
13、:“更细致地加以分析,我们甚至发现,科学根本不晓得赤裸裸的事实,而只知道进入我们知识的事实已被按某种方式看待,因此这些事实本质上是思想的东西。既然如此,科学史就将像它所包含的思想那样复杂、混沌、充满错误;和引人入胜。而这些思想又将像发明它的人那样复杂、混沌、充满错误和引人入胜。相反,只要稍事灌输思想,就将产生很大力量,致使科学史变得比较单调、比较简单、比较齐一、比较客观而且比较容易用严格的一成不变的法则加以处理。”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需要借助理性的思维,理性协助我们去发现正义,但也可能遮蔽我们的数智。“现在,方式方法论讨论的一个普遍性倾向,可以说是以永恒的形式对待知识相关问题。人们对陈述只加
14、以相互比较,而不管它们的历史,也不考虑他们可能属于不同的历史断层。例如,人们问:给定了知识背景、初始条件、基本原理、公认观察资料,我们能就一个新的假说引出什么结论呢?回答是各种各样的。有的说确定性是可能的,并可借助它来评价假说。有的拒绝任何逻辑,根据合适的内容、根据已经发生的来证明真伪、来判断假说。但是几乎人人都想当然地以为,精确的观察、清嘶的原理和充分的确证的理论已经是决定性的了;它们能够而且必须就此时此地用来消除所提出的假说,或者使之可为人接受,或者也许甚至证明它。”理性思维对人们观察事物可能造成的遮蔽现象,西方哲学家一直不断地提醒。但我们要注意,对理性过度使用所导致的机械,对西方人来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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