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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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二)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关于认识错误为何能够与一般情况下正确认识时同样对待,笔者在法律类型理论和类推方式研究一文中已经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35在此主要从因果关系角度加以分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对于法规范有不正确的认识,这并不影响行为一结果因果关系的客观的、自然的联结,而责任成立逻辑关系能否通过认识上错误的指引予以否认呢?显然不能,因为一方面这种逻辑关联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立的,例外情况也只有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而认识错误恰恰没有被排除。更为重要的方面在于,虽然行为有心素的要求,但是认识错误所体现的心素与一般情况具有类似性,我们完全可以类推得出同样的结果。事
2、实上的认识错误就更复杂一些,我们分类加以研究。刑法理论对事实认识错误有几种学说。一种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与客观发生的结果必须具体地完全一致时才能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甲要杀乙,却误杀了丙,按此种学说,对乙,甲成立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按想象竞合的原则,对甲以杀人未遂的责任加以认定。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明显与我国刑法的目的不相吻合,因此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就占据了主要地位。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事实虽不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就能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认定的依据,在上例中甲对于乙固然成立杀人未遂的责任,但对丙却成立杀人既遂的责任。抽象
3、符合说走得更远,认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种类上没有必要相同,只要有犯罪意图乂有构成犯罪的事实,就可以成立犯罪的既遂。上述三种学说的分歧在于对丙应负责任的看法不同(对此例后两种学说看法一致)。其实在本例中还可以再作区分:如乙和丙是挛生兄弟,甲误认丙就是乙,在杀丙的时候仍然坚信这一点;如甲使用枪支远距离射击乙,由于各种原因未击中乙却命中站在乙身旁的丙,显然甲不想这么做。第二种区分与正常认识下的类似性远不如第种区分,但按照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依然成立杀人的既遂,因此可以的出的结论是:在我们考虑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时,一方面已经确认了行为一结果因果关系,这在上例中不存在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对行
4、为心素的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心素中存在明知这一条件就已经足够了。事实认识错误可包括多方面,如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等方面。鉴于论文篇幅,笔者仅就犯罪手段认识错误进行分析。可分成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误认为能够,如甲欲杀乙,选择了画符、扎小人的方式方法。二是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只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使用了不能导致结果产生的手段或者工具,如甲欲杀乙,将老鼠药放入乙的饮食中,怎料老鼠药是伪劣产品,连老鼠都毒不死何况是人。三是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足以产生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误认为不会造成该
5、结果。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造成损害,刨根问底是因为行为所造就的事件在因果之理的层面上具有必然性,第一种情况显然不具备此种必然联系,因而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是在行为一一结果自然因果关系上的因果中断。第二种情况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未遂,原因在于其手段含有因果的必然之理,从因果现实看则将不能实现的偶然性发挥到极致,即永远不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所以我们认为其使用的手段之危害性同样存在,只是具体工具的选择出现了错误,责任成立的逻辑关系却是现实存在的。第三种情况往往认定为过失犯罪,主要考虑到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其行为的心素同样也是明知自己的义务而予以忽视或者对义务估计不足。还有一种特殊的事实认识错误,即因果关系
6、认识错误。这类认识错误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如行为人误认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没有达到,或者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不一致(都有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实际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或者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等等。我们仅就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这类事实认识错误进行分析,可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的最初行为已经造成了结果,但误认为没有达到结果而又实施了后续侵害行为,如甲欲杀乙,用刀捅乙数下,乙已经死亡但甲生怕乙未死,用刀将乙的头颅割下。二是虽然预期的结果发生了,但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历程与预期的不一致,如甲在河边用刀杀乙,乙逃跑时落水溺死。三是行为人最初的行为并未实现预期的结果
7、但误认为己经实现,进而有实施其他行为,正是后来的行为才造成结果,如甲用刀捅了乙而误认为乙己经死亡,为了销毁罪证将乙仍进水库,乙最终溺水身亡。第一种情况在最初行为完成时已经确立行为一一结果自然因果关系和责任成立逻辑关系,后续行为只是对责任范围逻辑关系造成了变动。第二种情况使我们看到因果的发展过程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行为构成的事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关联。而第三种情况可看作是行为的延续并组成整个事件,进而产生相应的结果。36(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如果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既遂看作基本形态的话,那么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就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使我们认同犯罪未遂以
8、及犯罪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的中止与结果具有因果关联一一因为毕竟这些形态是在行为人己经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停止状态,但是像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中止为什么也要认为是犯罪呢?先抛开结果犯、危险犯等不管,至少在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中止这些停止形态中,行为人并未真正侵犯客体或者犯罪对象,仅仅存在对它们有侵害的可能性。显然如果要把某些行为与犯罪结果所存在的潜在因果联系作为认定责任关系的基础,那么就必须找到依据来支持这种说法。笔者试着寻找理论的依据:一是金岳霖先生对因果之理和因果之现实的区分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基础。金先生认为固然的理不决势之必然,37就是说因果联系即使本身存在,但是它的现实发生却要受到诸多条件的限
9、制。这个区分已经能够解决犯罪未遂以及犯罪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的中止与犯罪结果的关联相关问题,无论是外在客观原因或者行为人主观原因阻却结果发生,由于固然之理的存在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直接相关,所以认为这些停止形态已构成犯罪是恰当的。二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与结果无直接联系的行为为什么也认为是犯罪呢?象为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按照因果之理来推导无疑存在“理”方面的脉络,存在事实发展的固然特征,因此如果我们对行为的发展线索加以延伸的话,就可顺理成章地得出预备的行为同样在理之脉络上。只是法律是否规定犯罪预备要负刑事责任,完全出于刑罚目的的考量。另有一个相关问题,即我国法律规定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
10、中止,也需要加以说明。在这种犯罪中止而言,一般情况下行为一一结果自然因果关系和责任成立逻辑关系同样存在,只是责任范围逻辑关系依法律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造成实际损害的中止犯,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行为人原先预想的结果由于自动有效的防止而未发生,但是却发生了中间结果,而且这个中间结果也是非常严重,这时行为与预想结果和中间结果都存在因果关联。例如,甲放毒蛇咬乙(甲欲杀死乙),乙腿部被咬后痛苦挣扎,甲看到后于心不忍,送乙到医院救治,但由于时间上的耽搁,医生对乙的大腿实施了截肢。在本例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构成一种中止关系,与乙的重伤构成既遂关系,实践中一般按
11、想象竞合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加以处罚。这一方面当然是刑法目的使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行为到结果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中间结果,那么我们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可有选择地停止在因果环节的任何之处,而且也可以说这中间结果更具有距离上的亲近性。(四)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有几个相关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为什么有的共同犯罪人并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却要承担相同甚至更重的责任,如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教唆犯对被教唆者所犯罪行承担责任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因果关系命题成立具有推衍性,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组织、领导、策划的行为与集团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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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整理 解析 法律 论证 中的 因果关系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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