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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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公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公有资产交易行为,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整合共享,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集体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等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称“交易平台”)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交易的项目。上述所称的项目是指属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及东莞市公共资
2、源交易目录范围内,且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外,可采用本办法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第四条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项目交易及其交易各方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项目交易实行委托人负责制。委托人应当按规定履行交易项目的审批程序,并对交易项目的合法性负责。第六条涉及交易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能。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管理规
3、定,接受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统筹搭建全市范围内资产交易系统,负责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交易项目网络竞价活动提供公共服务;为市属单位资产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第九条镇街(园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交易活动;续约交易、磋商交易等非公开交易的项目,由镇街(园区)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由镇街(园区)政府授权有关行政监督及交易部门组织交易活动的,按职责权限实施:(一)镇街(园区)政府授权相关机构(以下简称镇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公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公有资产交易工作。(
4、二)镇属资产所属单位为公有资产交易项目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三)镇街(园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镇交易服务机构)或镇街(园区)指定相关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有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统一发布资产交易信息;接受意向人咨询、审查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组织开展交易;保存管理资产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第三章交易项目审批管理第十条公有资产交易事项由委托人向公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由公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须在挂牌前进行项目备案或报批的,由委托人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报批手续。第十一条委
5、托人应当在挂牌公告(通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竞买人资格条件、标的权证合规性方面存在的瑕疵、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和保证金的处置等内容。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委托人在方案制订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需要报请审批或核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及物业权属存在争议的;(二)土地使用权及物业权属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通知书、决定书等受到限制的;(三)共有土地使用权及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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