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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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同监督。协同监督包括协同监督管理保障,联合检查、联合调查、联合惩戒、协查与移送、联动协作等。本办法所称
2、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通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第三条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协同监督管理考评制度,以解决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考评结果纳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指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与保障。第四条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第二章协同监督管理保障第五条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协同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
3、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或多方联席会议,共同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第六条联席会议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确定会议主题和会议议程,配合部门应当依据发起部门的邀请和会议的具体内容选派人员参加。第七条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推进信息共享,共同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交易信息、履约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互通,打通审批(备案)、场内交易、合同签约、履约验收等各阶段信息不对称壁垒,形成场内场外“两场联动工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手段,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对交易数据和交易各方的长期交易行为进行研判分
4、析,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第九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材料进行甄别、筛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可采纳的问题线索清单,加大甄别、筛选力度,作为问题线索的及时处理,不作为问题线索的,作为情况掌握。第三章联合检查第十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以下情形,可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一)根据年度或专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的;(二)按照巡察、审计等工作要求,对发现的招标投标问题进行集中整改,需要多部门配合的;(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开展多部门参与的监督检查;(四)潜在投标企业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电邮、热线信箱等实名
5、举报。第十一条巡察、审计发现的招标投标问题集中整改,以及需要多部门参与的专项整治,由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第十二条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参与部门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目的任务、范围内容、时间步骤、方式方法和组织要求等事项。第十三条对联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交易问题,由各参与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作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按照本办法关于案件(问题线索)移送的规定办理。第四章联合调查第十四条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复杂需要两个或多个部门协作配合的,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联合调查。第十五条联合调查
6、组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参与部门协商制定联合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联合调查的目的任务、范围内容、时间步骤、方式方法和组织要求等事项。参与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调查工作任务。第十六条联合调查过程中,需要新增部门协查配合的,可以采用由发起部门向新增配合部门提交协查函,或者联合调查组增加新组员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联合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发起部门依据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处罚(处理)。第五章协查与移送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需要其他部门
7、配合协助的,应当向配合部门提交协查函。协查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投诉举报或案件基本情况;(二)需要协查的具体事项;(三)有关证据材料。第十九条配合部门应当按照协查函明确的协查事项和时间要求完成协查工作,并及时向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书面反馈协查意见。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发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方涉嫌违法交易,超出本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处理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移送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案件(问题线索)移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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