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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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构建与我省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人需求相匹配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推动我省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力推进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坚持保基本、稳刚需、优供给、促均衡的发展思路,推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行、设施建设与能力提升并举、事业进步与产业发展并重、家庭尽责与乡邻互助结合,谱写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享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农村篇章,为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推动共同富裕、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有力支撑。到“十四五”末,全省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不断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进一步优化,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二、主要任务(一)推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发展1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省级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明确农
3、村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内容、对象范围、支出标准、责任主体。市县级要根据省级目录清单,细化当地农村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动态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目录清单中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标准。2 .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发挥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作用,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应住尽住。健全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分档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满足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需求。规范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委托照料协议,通过向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照料服务人购买服务等方
4、式,落实照料服务。3 .加强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帮扶。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对全省农村地区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全面建立信息台账,签订关爱服务协议,落实定期巡访制度。各地应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视频连线等形式,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访关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服务类救助资金等经费,通过居家上门服务、补贴入住机构、邻里互帮互助等形式,保障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4 .强化农村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
5、护能力,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失能老年人入住。依托护理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农村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长期护理(失能照护)保险试点地区加强统筹实施,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纳入定点机构,提升农村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推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子女亲属护理技能培训等措施,提升农村家庭照护能力。(二)完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5 .推进县级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以满足辖区内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为重点,同时面向其他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
6、能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符合xx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对现有服务机构不能满足本地区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由各设区市统筹规划,推进设施建设。各地应积极拓展县级服务机构对县域范围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的技术指导、互助协作、人员培训等功能。6,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省级制定xx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规范地方标准。推动乡镇特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为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拓展面向社会老年人的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到“十四五”末,所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达到三级以
7、上养老机构标准,与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7,推进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行政村、规划发展村庄,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站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并完善建设运营政策。至十四五”末,全省所有行政村至少建有1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提高村民养老服务可及性。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品牌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运营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推行“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付一点”的资金筹措模式,保障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可持续运营。(三)
8、深化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8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厘清地方政府与行业部门之间权责关系,稳步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各地探索由“乡建乡管”改为“县建县管”,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的资产管理权限交由县(市、区)政府,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机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日常考核等管理工作,可由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具体工作。各地要对特困供养机构存量资源进行梳理,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机构,提高服务效能。闲置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资产应作为养老服务专项资产予以保留或盘活改造为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属地政府不得挪作
9、他用,对于不宜继续作为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利用的,应通过异地新建、同等置换等方式调剂解决。9 .深化运营机制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不搞“一刀切鼓励农村特困供养机构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公办民营,综合考量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运营方。同时,要对政府投入的土地、建设成本等核算清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成立县级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将县域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交由县级国有企业统一运营,保障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能等。公办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区域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应面向社会开展住养服务。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增
10、加养老服务指导功能,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村级邻里互助点和居家老年人。10 .强化机构综合监管。每家特困供养机构应至少有1名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参与日常管理。对于公办民营的特困供养机构,要为特困人员划定独立的生活服务区域,规范供养服务,落实兜底保障,确保机构公益属性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民政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应与机构签订运营托管协议,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特困供养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各级政府拨付、资助的各项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用于社会老人的经费收支应分开独立核算,严禁将特困人员供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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