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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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昌宁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结合昌宁县实际情况,对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昌宁县行政区
2、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执行。第三条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昌宁县烟草专卖局依照本规定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五条本章适用于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包含于烟草制品零售。“间距”指卷烟、雪茄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规定: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优化存量、控制增量、稳定总量”的原则并实行“一户一证”,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
3、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昌宁县田园镇辖区内的街道,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80米。(二)各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50米。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
4、选点申请办证的。(二)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三)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其他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此仅限于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不得以合伙经营、委托经营、雇人经营等方式交由非直系亲属经营,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及户距限制:(一)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每天服务时间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二)无卷烟制品零售点的空白村委会区域内,可布点1户。
5、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第九条属下列特定区域、业态类型的,按以下要求布点。(一)高速公路服务区(上下行线AB区域)、工矿企业、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二)在商用楼宇、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餐饮服务、影院、KTV等内形成独立经营便利店的,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并仅限于便利店内零售。(三)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1个零售点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个零售点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个零售点以内,且间距不低于IOO米。(四)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30户
6、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六条。(五)经营场所位于汽车站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80米。站外沿街的零售点设置,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设置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在申办布点的同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市等相关要求,方可布点。(六)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
7、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一店一证原则,依法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一)申请者属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
8、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二、经营场所方面(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流动摊点、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S)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
9、卷烟的;(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三、经营模式方面(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二)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S)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四、特定区域(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二)昌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田园镇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通勤出入口IOO米范围内的;除田园镇城区外的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的中小学、幼儿园通勤出入口30米范围内的;(S)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五)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六)经营场所位于
10、居民小区内的(含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或位于还没有形成商圈的集市、新开发区的;(七)经营场所属简易房、简易钢屋架铁皮房、活动板房、书报亭、临时性建筑等;(A)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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