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标准规定样式文本示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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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燕京理工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特J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燕京理工学院简称:燕京理工英文名称:YanchingInstituteofTechnology学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技术开辟区迎宾北路45号,邮编065201o第三条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学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面向基层、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2、力的应用型人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第五条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办学规模:学院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控制在20000人以内。第六条学科门类:以理工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第七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学院接受河北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十条学院理事
3、会构成:学院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学院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学院理事会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理事会章程;(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
4、止;(七)决定学院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普通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允许方可通过。第十三条学院理事
5、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记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要上签名。理事对允许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及记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第十四条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第十五条理事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学院签署或者授权院长签署经理事会允许或者决定的有关文件;(四)学院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六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及院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由出资人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出资人代表1人,由出资人商议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
6、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财务;(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职权。第十八条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一人一票原则。第十九条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普通不超过70岁。第二十条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
7、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除外)方案,制定学院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经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七)学院理事会授权的其它管理职权。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行使上述职权。第二十一条学院设副院长3-5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燕京理工
8、学院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参预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匡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
9、(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规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以及专业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学科专家、专业教授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人材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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