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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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2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省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承担预案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以及技术支撑。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含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市、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
3、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危(wei)险性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应急预案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
4、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Wei)险有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围,提出防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和面对的主要风险,组织编
5、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预警和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容。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以及本单位开展的事故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情况,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事故风险情况的不同,普通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
6、、含有多层级组织机构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与现场处置方案衔接等容。对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容。事故风险单一、危(Wei)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但应明确应急救援责任人、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向外报警和求援的方式、容(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和易燃易爆物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
7、设施的,下同)、储存,以及使用危(wei)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等行业领域的除外)。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容(包括事故风险分析、重点部位明细、事故信息快报等)、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实现图表化、简明化。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影响,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的意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
8、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专家人数普通不少于5人;涉及重大事故风险或者当地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
9、的意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造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wei)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记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第十九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预评审的人员应为单数,且参预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评审组的组长普通应由专家担任。专家原则应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以
10、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评审应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和本单位、本系统部相关技术、设备、工艺、消防、保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预。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明确配备应急管理和处置方面的专家。第二十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论证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预。参加应急预案论证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或者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熟悉所评审单位行业特点和主要风险,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或者应急管理工作3年以上。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等有关行业规的要求,针对应急预案容的合法性、合用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要求,以会议或者演练的形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应给出明确的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意见为不符合的,应明确具体不符合理由,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或者论证。第二十三条评审记要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与类别;(二)评审依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人员;(三)评审方式、程序、容和合用性分析;(四)评审人员签到表;(五)评审意见与结论(签名)。评审人员签到表、专家组评审意见表样式见附件。第二十四条论
12、证意见应包含以下论证要素:依据、围、危(Wei)险性分析、对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处置程序、保E商昔施、信息报告程序、应急物资保障等。论证意见应有明确的论证结论和预会人员的签字。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围和应急防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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