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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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适当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违法
2、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当、合理。(四)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0(五)处罚与教育
3、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六)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捐种类、处罚幅度,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为轻微(含初次)、一般、严重。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4、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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