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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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XX,维护生态安全。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办法草原防火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2、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1.5 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和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9附则”部分。2主要任务2.1 组织灭火行动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2.2 转移疏散人员指导协助地方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2.3 保护重
3、要目标指导协助地方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2.4 转移重要物资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2.5 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协助地方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3组织指挥体系1.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
4、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1.2 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协助党中央、国务院组织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早期处
5、理相关工作。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负责保障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负责有关工作(成员单位及分工见附件1)。1.3 扑救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区、市)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
6、,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省(区、市)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
7、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1.4 专家组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XX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4应急力量4. 1力量编成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军队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5. 2力量调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省(区、市)和全国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省(区、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应急
8、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请求,应急管理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也可由应急管理部直接调派。跨省(区、市)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省(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军委联合参谋部,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相关战区提出兵力需求。跨区域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方案详见附件2.5预警和信息报告5.1预警5. 1.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
9、和蓝色表示。5. 1.2预警发布各级应急、林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6. 1.3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当发布
10、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1 .2信息报告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省(区、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国家
1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2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草原XX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7 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6应急响应7. 1分级响应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
12、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6.2响应措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6.2.1扑救火灾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航空消防飞机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
13、,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6.2.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农牧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
14、治。6.2.3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6.2.4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6.2.5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6.2.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
15、、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6.2.7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6.2.8火场清理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16、6. 2.9应急结束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3国家层面应对工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省(区、市),相关省(区、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6.3.1W级响应6启动条件(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3)境外森林火灾距国界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XX构成一定威胁的;(4)境外草原
17、火灾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XX构成一定威胁的;(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6响应措施(1)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相邻省(区、市)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3)根据需要,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4)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6. 3.2In级响应7. 3.2
18、.1启动条件(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3)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4)境外草原火灾距国界线5公里以内蔓延至我国境内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管理部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分管领导决定启动In级响应。6. 3.2.2响应措施(1)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X情况,组织火灾连线、视频会商调度,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
19、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省(区、市)增援扑火;(3)根据需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增援扑火;(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6.3.3II级响应6.3.3.1启动条件(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3)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6.3.3.2响应措施在III级响应的基础上
20、,加强以下应急措施:(1)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XX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2)根据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增派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增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5)根据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6)协调中央媒
21、体加强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6 .3.4I级响应7 .3.41启动条件(1)森林草原火灾(含入境火)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6.3.4.2响应措施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情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2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批示,协助党中央、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进行会议会商,指导火灾发生地省(区、市)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2)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3)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4)根据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
23、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6. 3.5启动条件调整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XX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7. 3.6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国家森林草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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