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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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3.29生效日期:202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沪住建规范2023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33号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执法监督,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3月2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执法监督,预防一般
2、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杳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管理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互相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较大
3、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并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汇总分析、通报预防等日常管理事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后续整治工作。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第五条(参建单位处置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参建单位应做好应急抢险、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停工整改、复工准备等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牵头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安抚死伤人员家
4、属,防止次生灾害;(二)事故上报。参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三)配合调查。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询问和处理工作;(四)全面整改。在排除事故险情后,事故工地全面停工整改。事故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自查自纠,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展自我评价。(五)复工准备。整改完毕,取得复工指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To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置要求)接到事故报告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启动事故应急程序、事故快报、勘查取证、事故调查、立案查处、复工检查、事故归档等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赶赴现场签发停止施工指令书,督促事故工地现场
5、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二)了解事故情况并编辑快报及时上报;(三)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影像),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现场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询问笔录;(四)安排专业人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五)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违反建设法规的事实进行立案查处;涉及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停或注销执业资格的,应将相关笔录和证据材料移送发证部门;(六)复工检查;(七)事故档案归档;(八)组织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区管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
6、报告;市管项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开工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安质监总站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报告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或短信报告。第八条(事故补充报告)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九条(事故报告内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总包、监理和涉事分包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初步原因;(四
7、)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伤亡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社会影响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条(事故信息录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施工总包单位上报受监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五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事故相关信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开工的,由工地属地工程监督机构负责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录入事故相关信息。第十一条(事故现场的勘查)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督机构对事故工地现场勘查后,对现场发现的违反建设法规的事实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十二条(参加事故调
8、查)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参加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相关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调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管辖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达IOO万元,且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认为需要直接组织开展调查由其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国有企业(集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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