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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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麻黄草资源管理,制止滥挖麻黄草,合理规划利用麻黄草资源,严防麻黄草流入制毒渠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从事麻黄草收购的组织。第三条收购麻黄草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麻黄草。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第二章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与发放第六条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
2、明收购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七条申请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固定专用、与麻黄草收购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设施,且储存区域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和防盗防火装置;(二)制定麻黄草购销、出入库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具有针对麻黄草丢失及流向异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三)具备必要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储存设施证明文件等佐证材料。第九条初次申
3、请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须经当地旗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通过,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统一发放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第三章收购许可证的管理第十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7月份对取得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单位的麻黄草收购、销售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换发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第十一条取得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开展麻黄草收购、销售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在收购许可证规定的收购区域范围内收购,必须向麻黄草采集证的持有者收购,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二)建立麻黄草出入库和购销台账记录,做到帐货相符,并至少保存三年。(三)进行麻黄草销售时应当严格审核购买单位的资质,只能将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第十二条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本地区持证企业上年度麻黄草收购、供应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并于6月底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三条麻黄草收购单位发生违法违规、不服从监管等行为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四条区外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跨省收购麻黄草的,应当持有企业所在地省份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并遵守自治区麻黄草收购相关管理规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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