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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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3.03.06生效日期:202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3月6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资格确认工作,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2、确认经办规程(暂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为已按月领取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含待遇暂停)的参保人(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办理领取待遇资格确认(以下简称资格确认)。第三条资格确认坚持以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社保经办机构应坚持智能化服务与传统服务方式并行,构建线上线下多渠道认证服务网络,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通过信
3、息比对、生物识别和现场认证等方式开展资格确认,实现服务便捷化、全天候和全覆盖,提升服务满意度。大力推动资格确认数字化服务,通过综合分析领取待遇人员出行、就医、体检、疫苗接种、实名认证的医疗检测等多维度数据开展认证。取消批量认证方式,村居协办员不再开展批量认证服务。加强险种间、部门间认证信息协同共享,避免重复认证。第四条资格确认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首次申请待遇的,自待遇申请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的,自最近一次认证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根据大数据认证结果,实行对领取待遇人员的认证有效期起止时间进行动态更新递延认证的,应建立行为轨迹大数据模型,确定人员风险等级,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动态认
4、证周期,要将领取待遇人员在大数据平台内留存的最近一次认证通过的次月设为认证起始时间,将起始时间加上个性化认证周期设为认证截止时间。认证记录产生后,按照个性化认证周期为领取待遇人员重新计算认证截止日期。对于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的健康状况异常等人员,要采取缩短认证周期等方式实施重点监控,以进一步提高认证的准确性。设立认证服务预警期,在认证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尚未完成认证的,通过对领取待遇人员或其监护人打电话、发送短信或上门进行提醒,告知其要在认证有效期内通过线上生物识别方式或至线下柜台窗口进行主动认证。省系统设置预警期内领取待遇人员名单自动提醒功能,供经办人员查
5、询及处理。第五条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停止或暂停城乡居保待遇发放。(-)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失踪期间;(三)服刑期间;(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五)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六)国家规定的不具有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疑似出现第五条情形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资格确认待核实人员名单,并在省系统中作相应标识,及时开展数据比对,按以下方式分类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工作台账,依核实情形按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分类处理。(-)对疑似死亡的,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家属进行核实,并引导健在的领取待遇人员通过生物识别认证等自助方式完成认证;对无法联
6、系、联系后仍未及时认证和无法自行认证的,要利用社会化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进行逐一核实;(二)对疑似失踪、服刑的,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家属进一步核实人员现阶段情况,主动协助领取待遇人员或家属根据现状按相关规定处理;(三)对疑似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核实;无法联系的,应采取向相关部门发函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情况;(四)对疑似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采取跨层级、跨险种、跨区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情况。第七条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情况分类作待遇停止处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先停发待遇,并主动联系领取待遇
7、人员家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等有关应发待遇,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确实无法联系到领取待遇人员家属的,要联系村(社区)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封存于社保基金并留存个人相关信息,如有家属事后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办理。对被宣告死亡人员重现的,应按规定补发被宣告死亡期间待遇。(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指引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和退个人账户。第八条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情况分类作待遇暂停处理。(-)对失踪期间、服刑期间的,作
8、待遇暂停处理。对失踪人员重现、刑满释放的,领取待遇人员提出申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待遇领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下同)、法院裁定判决文书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待遇人员签字确认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补发失踪期间待遇并续发失踪重现后待遇,或续发刑满释放后待遇。(二)对超过认证周期未进行认证而暂停待遇的,主动联系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其家属,应指引其进行资格确认,其中:对暂停待遇1年(含1年)内联系上的,领取待遇人员除进行现场认证外还可实行生物识别认证,对认证通过的,省系统自动发起待遇恢复申请,由其领取待遇地的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县社保经办机
9、构应及时通过数据比对核实信息,并按规定恢复待遇发放;对暂停待遇1年后联系上且领取待遇人员申请办理资格确认和待遇恢复的,领取待遇人员须按第二十六条办理资格确认,待遇恢复由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对暂停待遇后一直未联系上或联系上后仍无人申请办理资格确认的,要对人员现状进行跟踪,建立核实处理的工作台账,没有核实前不得发生任何业务,核实后视情形按规定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应关注待遇暂停人员数量变化,严控待遇暂停人员增长,将待遇暂停人员数量维持在动态低水平。第九条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资格确认业务规范,在政策范围内探索开展适合本地的认证服务改革;负责指导、督导及考核全省开展资格确认
10、工作;挖掘省级认证数据来源,组织实施信息比对认证。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全省资格确认业务规范,在政策范围内探索开展适合本地的认证服务;负责指导、督导及考核本行政区内资格确认工作;负责拓展本地数据来源,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的信息比对认证,并督导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及处理疑点数据;负责及时向省提出优化信息比对认证算法需求;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内资格确认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资格确认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协助开展资格确认;负责拓展本地数据来源,实施本行政区内的信息比对认证,并核实及处理疑点数据;负责领取待遇资格
11、人员的待遇停发、恢复和补发,核查和追回多发待遇;负责做好资格确认宣传解释工作。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待核实人员信息核实工作;负责协助为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负责协助追回多发待遇;负责按报告机制规定报告信息;负责做好资格确认宣传解释工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开展资格确认、追回多发待遇;负责按报告机制规定报告信息。合作金融机构依据社银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第十条建立资格确认痕迹管理机制,按照谁认证、谁记录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资格确认后,应及时在省系统录入资格确认时间、方式、结果、数据来源,并将认证结果通过政府服务网、电子社保
12、卡、粤智助、粤省事、广东人社APP等途径及时公布,供领取待遇人员查询。第二章信息比对认证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共享数据比对,确认领取待遇资格状态。原则上开展正向认证。第十二条省、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资格确认的免办服务比例,每月对领取待遇人员开展资格确认数据比对,通过直接认证信息匹配和辅助认证信息分析,对经核准的信息,最终生成下列3份名单。(-)丧失资格人员名单。主要包括: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确认、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
13、服刑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街道(乡镇)、村(社区)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二)具备资格人员名单。主要包括:本年度内按规定办理现场认证和生物识别认证的人员;有长期护理保险、家庭医生签约等信息的人员;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员;有乘坐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有须本人办理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登记的人员;有出入境记录的人员;有医院体检、疫苗接种、实名认证的医疗检测记录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
14、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三)待核实人员名单。主要包括:跨部门共享信息显示死亡、但本地业务系统仍然正常发放待遇的人员;同时存在于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名单中的人员;除本条(一)(二)以外的人员。第十三条省、市社保经办机构牵头组织对全省或全市领取待遇人员数据按月开展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跨险种数据比对,并将待核实人员名单等疑点数据下发市、县逐一核实和处置。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督导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处理疑点数据。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下发疑点数据后的当月(最长不得超过次月)组织核实,可通过社会化服务、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经核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依情
15、形停止或暂停发放待遇,并及时通过全民参保系统逐级反馈疑点数据的核实及多发待遇追回情况;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按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核实不属实的疑点数据,应及时将正确信息向信息提供部门反馈;将部门信息不一致的疑点数据列为重点核查信息,应上门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开展认证信息核实时,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组织的各类管理平台通过以下渠道开展社会化服务认证,定期对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协助开展资格确认等进行培训。(-)开展文体活动时,采取活动签到、为领取待遇人员签到发纪念品等方式,记录待核实人员的领取待遇资格状态;(二)走访慰问时,面对面核实慰问对象的领取待遇
16、资格,并做好信息标识;(三)开展健康体检以及就诊、义诊、康复指导等服务时,通过现场交流和调阅健康档案等方式,核实领取待遇资格,并做好信息标识。第十五条省系统与部级认证系统已实现对接,部提供的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结果已自动写入省系统形成认证记录,供各地查询。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对部提供的外部数据辅助信息按第十三条进行核实和处置,并在30天内将数据采纳情况通过部级认证系统向部反馈,其中境外人员认证数据10天内反馈。第十六条省通过人社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平台获取全国领取待遇信息,通过国家人口库获取死亡信息等全国数据;省依托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已获取部分部门数据,包括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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