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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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23.04.07生效日期:202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穗府办2023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会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省关于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
2、以下简称双百工程)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社工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管理,确保镇(街)社工站IOo%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站建设、运营及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工站,是指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务以及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平台。本办法所称社工服务点(以下简称社工点),是社工站派驻村(居)的服务点,负责对所辖村(居)提供兜底民生社会工作服务,接受社工站的统一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主要包
3、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单身特困母亲、农村留守妇女以及孤寡、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包括持证社工和非持证社工。其中,持证社工,是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服务从业人员;非持证社工,是指尚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教育或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社会工作服务从业人员。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建设规划,制
4、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监督各区社工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镇(街)社工站建设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区社工站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社工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的建设、人员配置及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人员考核、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机构与社工站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第七条社工站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推进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和优秀
5、社工发展党员等工作,把社工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第八条社工站主要职责:(-)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二)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三)驻扎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四)
6、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工作合作交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五)完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民生服务工作。第九条社工站按照经办在镇(街)、服务在村(居)的原则统筹设置事务性和服务性岗位,事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站,服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点。第十条社工站事务性岗位与服务性岗位人员主要由镇(街)直接聘用的社工(以下简称直聘社工)组成。镇(街)通过项目购买的方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社工站专业社工服务力量予以补充。直聘社工应当与购买服务项目所配备社工共同做好兜底民生服务工作。第十一条社工站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站长,由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兼任常务副站长,由1名综合素质较好
7、、专业水平较高的购买服务项目社工担任副站长,可增设残联理事长为副站长。每个社工点的1名直聘社工为联络员,负责所辖村(居)的联络和服务工作。具体岗位职责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社工站通过整合镇(街)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完成直聘社工配置,原则上社工站事务性岗位人数不少于2名,服务性岗位人数不少于镇(街)所辖村(居)数量。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人员配备,确保服务需求得到保障。第十三条直聘社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含五险一金”)待遇。新聘用人员纳入省民政厅每年组织的双百工程统一招聘人员范围内。直聘社工薪酬待遇原则上每
8、人不低于8万元/年(含五险一金),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支出。对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直聘社工,由各区结合实际给予相应待遇激励。第十四条各区根据镇(街)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统筹规划全区购买社工服务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项目设点、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个镇(街)应当设立1个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或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镇(街),可以设立2个以上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第十五条购买社工服务项目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立项调研经费,以及场地购置、建设、装修、租赁、维护及设备投入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统筹办理。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第十六条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原则上按每年12万元/名的标准配备社工,可视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购买服务经费标准。项目采购服务周期内应当逐年提高持证社工比例,其中,第一年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1/2,第三年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23o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购买服务经费标准。第十七条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240万元/个编制预算,由各区民政局会镇(街)核定经费,并随新一轮项目采购周期建立项目经费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用于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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