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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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四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S)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S)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4、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第七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九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或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
5、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须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需要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复查审核合格,按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标准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必须事先履
6、行请假手续。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院(系)。若缓、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开学一个月后不报到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经考核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选修课不及格,可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十三条学生根据个人能力,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
7、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参加第二专业学习获得学分达到该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比例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将颁发第二专业结业证书。第十四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十五条缺课(包括旷课、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且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四分之一以上(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在补齐作业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要求后,经
8、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或指定委托人)持相关证明(因病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有效。办理缓考的课程一般随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者,直接参加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缺考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第十七条课程补考(重修)通过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
9、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再次重修。选修课不予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修)其它课程。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并向课程所在院(系)递交重(改)修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批准后送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改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得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给予重修。第三节免修与免考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由相关院(系)审核后,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审核通过,每人每学期可获准免修不超过两门课程。免修课程在学生成绩单上注
10、明“免修”字样,同时认可相应学分。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开课前,由本人书面提出免修部分课程的申请,经辅导员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和课程所在院(系)共同审核会签,并报教务处批准。每人每学期可允许免修2门课程而直接参加期末考试。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但学生因体残或疾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鉴定)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可根据规定程序申请相关项目免考。第二十二条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按规定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第四节学业警告与留级第二十三条对每学期不能获取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学校将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第
11、二十四条学生一个学年度所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还需重修的学分数在16学分至该专业本学年度专业总学分比例二分之一以下(体育课除外)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未能获得的学分比例达到本专业年度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学校进行其毕业实习资格审查。凡累计有16学分(体育课除外)以上至该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二分之一以下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习相关课程,若未能取得的学分数比例达到该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
12、安排跟原班级试读,试读需要学校与学生家长和学生三方签订承诺书。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试读期间若有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留级、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比正常学制延长2年。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和学校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九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13、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转学。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学制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国家规定学制再延长两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休学。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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