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智慧城市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XX县智慧城市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智慧城市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县智慧城市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推进我县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运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县级政务信息项目主要包括:使用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负责实施的国家、省、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我县配套项目、县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县级信息资源库、县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县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网络等)、县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
2、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与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开发、运营、咨询、评估以及其他配套服务,列入县智慧城市规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清单中信息化内容超过30万的其他政务项目等。第三条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持续发展、杜绝重复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先基础后应用,分年度实施。第四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包含机房、机柜、服务器、公共监控、感知类设备平台、网络线路、县乡村视频会议系统等),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购或自建。县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
3、由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县公共基础数据传输网、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省、市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资金。各部门已自建的数据机房、应用、网络逐年向县综合数据中心整合迁移,县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运维费用。第五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职责分工:(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全县数字化工作的政策研究,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牵总全县数字化工作;拟定智慧城市及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的整体规划,编制全县信息化项目规划和规范标准;拟定全县信息化资金投资使用计划,牵总各单位开展争取
4、上级信息化资金与政策支持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运营前置评估工作;负责统建、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服务,统筹智慧城市以及基础设施运营工作;负责全县数据整合共享、应用开发工作。(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总体规划工作,做好资金争取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监管工作。(三)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和绩效评价。(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五)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业类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数据共享、持续运营、绩效评价等;负责提出本
5、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六)县委网信办负责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审批,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七)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工作的审批监管,并指导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落实密码应用管理制度。(八)县司法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营各个环节法务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评估、立项、建设、运营、共享、验收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第六条各参与部门应在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县级政
6、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优化审批流程,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前,县级各单位应根据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工作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下一年信息化建设运营计划书,报县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设类项目计划书应包含项目建议书、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建设方案、项目前置评估意见表(建设)等;营运类项目计划书应包含验收报告,运营绩效自我评价报告、项目前置评估意见表(运营)等。未按时提交建设运营计划书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运营计划,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
7、续,不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县有关部门根据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发展规律,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运营需求,编制智慧城市及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规划,与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后予以修订,纳入县财政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智慧城市及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规划进行衔接。第九条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县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第十条县
8、行政审批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前置评估意见等环节。对已经列入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概算。对国家、省、市有明确审批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二条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审核时,应视情况邀请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
9、革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协商。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县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参建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参建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章)和密码应用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评估意见。各审批部门的批复文
10、件或者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文件中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县各部门所有非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X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上报批。第十六条使用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智慧 城市 县级 政务 信息化 项目 建设 运营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420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