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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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规(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4日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
2、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建设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汛、排水、供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排涝疏浚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
3、项目。(七)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一)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七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各县(市.)
4、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执法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健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项目报批、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八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一)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由该应急抢险指挥机构作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组织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牵头单位,对工程性质进行初步认定并负责组织论证。(二)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县
5、(市)区、开发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未设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组织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牵头单位,对工程性质进行初步认定并负责组织论证。(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工程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认定。(四)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参照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执行。第九条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牵头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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