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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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工厂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条董事长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等合同的审批。总经理
2、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干部聘用合同以及销售、采购等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行政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查、归档和备案。(二)负责对公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文本的发放和管理。(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参与争议仲裁、法律诉讼。(六)负责的监督执行。第五条合同具体承办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3、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总经办审核同意;(五)负责向行政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第四章合同的授权委托第六条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书面授权的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第七条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第八条总经办负责管理合同
4、授权委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第九条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本公司负责,对董事长负责。第十条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董事长做出决定,总经办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第五章合同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总经办全面负责重要合同的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各部门的合同管理。(一)总经办负责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合同的审查、备案和归档工作。(二)总经办负责合同标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合同
5、审查、备案和归档工作,签署合同标的额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合同必须先经总经办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并报总经办进行归档备案。(三)行政办负责合同标的二十万元以下合同的审查和归档备案,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签订。在合同签署后,以扫描文件并加密的格式发电子邮件于总经办*邮箱进行电子文件合同备案。第十二条公司的公章专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印章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公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第十三条
6、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总经办随合同保管。第十四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行政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第六章合同具体要求第十五条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
7、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十六条合同的形式(一)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邮、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十七条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二)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
8、,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技术标准和品质描述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三)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邮、传真、送货单、发票等入(四)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五)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介款或者报酬须进行价、税分离开列
9、支;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七)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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