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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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9日惠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消防等
2、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作遵循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能源和重点
3、项目、消防救援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七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敷设方式、安全保障措施等。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
4、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相互协调,并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等规划相互衔接,依法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及时将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住房城
5、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第九条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管位布置图和现状地下管线利用、迁改方案,并纳入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案。第十条城市地下管线的敷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同类地下管线应合并建设,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对管线敷设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二)沿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优
6、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道路沿线两侧应当合理预埋地下管线支管,支管敷设至道路实施范围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五)桥梁、隧道应当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六)河底敷设的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过河管线其轴线宜与河道或堤防正交;(七)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
7、再安排其他管线位置;既有地下管线迁改时应当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求逐步有序迁移至已建管廊内;(八)附属设施应按照景观化、小型化、隐形化等原则设置。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涉及地下管线安全、消防安全、防洪防汛安全、轨道交通保护、树(林)木保护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进行现场核实。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
8、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
9、、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所称挖掘,不包括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第十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依法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因市政建设需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迁移地下管线的,市政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协商迁改事宜,共同做好迁改工作。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工程与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实施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时序,按规定保障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对管线工程质量安全及工
10、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首要责任,进行工程建设时,做好下列工作:(一)施工前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可能影响到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及地下管线监护工作,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制定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三)按技术标准确定管线使用年限,结合运行环境要求科学合理选择管线材料,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四)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装置,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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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惠州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城市 地下 管线 管理办法 通知
文档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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