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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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城综(2023)47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州新区筹备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做好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3月30日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切实做好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树木
2、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的树木,本市的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古树名木以及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农用地、公路和铁路范围内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树木保护管理的决策、审批、监管等机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对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树木迁移、砍伐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在职责范
3、围内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划方案阶段对树木保护专章进行审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树木保护专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落实树木保护专章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功能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城市树木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市、区联动的树木管理信息系统,制定行道树、大树等城市树木的档案登记标准,对行道树、大树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
4、据信息。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标准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养单位等,并及时上传至树木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本市城市树木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城市树木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出让后,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责任人;项目用地出让前,土地权利人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保护责任人。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树木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城市树木保护管理的各项措施。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的过程中
5、应避免对大树以及具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进行迁移和砍伐。第七条城市树木保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和管养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树木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相应责任,包括巡查、灌溉、施肥、修剪、扶正、加固和支撑、病虫害防治等,城市树木的日常管养费用原则上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城市树木的修剪应当坚持科学指导、规范标准、安全操作的原则,严禁过度修剪树木。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立项和设计阶段注重对现有树木的保护。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中涉及树木迁移、砍伐的内容征求属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立项文件和设
6、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应当委托具备开展树木安全性评估、树龄鉴定、病虫害检测、土壤检测、生境修复等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应有生态、林业、园林、园艺、植保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一人。第十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城市更新项目单元规划阶段,树木保护专章内容应包含:对项目范围内的现有绿地、连片成林树木、古树名木的现状进行摸查,落实园林绿化管控要求。涉及现有绿地、古树名木,且集中连片分布树木较多的,应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第十一条在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树木保护专章内容应包含:(一)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树木资源调查。包括
7、所有树木的种类、数量、位置、生长状况、立地条件、保护设施现状等,分类编制树木信息汇总表。(二)对古树名木应进行健康状况及安全性综合评估。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树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现状编制原址保护措施。(三)对其他树木应提出保护和利用措施。涉及大树的,以原址保留为主;确实需要迁移、砍伐的树木,要论证其必要性。(四)对严重病虫害、死亡的树木,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的树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树木,应提出合理的处置措施。第十二条立项及设计方案阶段的树木保护专章文本应包含一表一图一方案及其他必要文件,具体为:(一)树木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包括树木生长指标、原生环境描述、现状照片,涉及古树名木的还应提供健康状况
8、及安全性评估结果。(二)树木保护规划总平面图(含现状图)。(三)树木保护方案。详述原址保护的古树名木以及原址保留其他树木的保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依据、场地围蔽保护措施、树木健康维护、立地环境改造及提升、保护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后树木健康监测与日常养护等内容。对于长势濒危的树木,应提出抢救复壮措施;对于无法原址保留的树木,应详述必须迁移、更新的理由,以及迁移树木的后续利用方案等。(四)其他涉及树木保护工作的说明。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一)因城市建设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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