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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监委遴选考典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章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公布。此次修订是在2016年条例基础上的向前推进。为何要对条例进行修订?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如何防止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问题:2016年7月,党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隔3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016年7月制定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形成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问责实践的深化,修订条例很有必要。一方面,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新形势新任务对各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问责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问责工作必须持续从严,同时也需要精准有效问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事业中认真履职、主动担当,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负责。问题:从条例的修订背景我们可以看出,修订条例,有党中央的要求,有社会关切,也有更好开展问责工作的需要。答:第一,修订条例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
3、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当前,国际形势复杂敏感,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更加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勇于担当作为。修订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第二,修订条例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着眼新
4、时代新使命,就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脚踏实地把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修订条例,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壳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第三,修订条例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昱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5、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订条例,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抓得不实、推进空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到位等问题完善问责情形,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第四,修订条例是总结问责工作实践,实现问责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目前有的地方在问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修订条例,坚持且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问责原则、程序和方式,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有利于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让领导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
6、,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性的作用。问题:修条例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请问在条例中是如何体现的?答: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第二条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强调问责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第七条问责情形第(一)项党的领导弱化中,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进行了细化。实际上,条例通篇都体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规范和强
7、化问责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题:对于问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既有问责不力的问题,也有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针对问责不力的问题,条例是如何解决的?答:全面从严治党,“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解决问责不力问题,需要压实政治责任、完善问责情形,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要追究。一是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
8、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二是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三是丰富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大类。修改后的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责任更加明确。通过以上修改,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失资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在问责
9、情形相关规定上占了很大篇幅,比之前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可以说是修订的一个重点。请具体介绍一下关于问责情形有哪些修改?答:关于问责情形的修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2016年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具体明确为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问责情形。二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三是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
10、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增加条数和内容最多的是程序部分。这样修改是出于什么考虑?答:从条例实施3年来的实践看,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问责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就问责程序作出了规定,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精准科学问责。一是规范问责流程。从启动、调查、报告、市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市批程序。二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而,听取其陈
11、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三是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四是强化问责执行。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问题:在以往工作中,部分地方和单位出现了一些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针对这现象,除了刚才讲到的增加问责程序外,条例还作出了哪些规定?答:纠正实践中出现的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是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点。除了增加问责程序、明确问责标准,条例还从两个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进一步分清
12、责任。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于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的贵任作了进一步划分: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与追究直接责任不同。实践中,有的地方把追究干部直接责任作为问责报道,经社会传播开来,在一定程度
13、上也造成问责泛化简单化的印象。二是建立了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贵任的严肃追究贵任。总之,通过完善问责制度,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问题:现在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问责多了挫伤干部工作积极性。请问修订后的条例如何平衡好强化责任担当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关系?答: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贵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要束缚干部手脚。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患后、治病救人,既严肃问责、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规
14、范问责、精准问责,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分类处理。一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来取什么问责万式。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起到问责一个、警帆一片的作用。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武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子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至于对党中央、上级党组
15、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三是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条例通过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努力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通过解读,我们了解到,条例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鲜明强调要增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问责职责、细化问责情形,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增加问责程序,强化规
16、范问责、精准问责:保护干部积极性,激发干事创精气神。相信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二章新版问责条例五大亮点新版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在2016年7月制定的问责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不断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突出政治性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新版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
17、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体现问责工作的政治性。问责主体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开展问责工作的3类主体的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取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问责对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
18、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同时,为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贡,有瞥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强化精准性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在“问贵什么”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党中央新要求,吸收实践新经验,进一步丰
19、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H大类。首先,在原有基础上,明确将以下方面列为问责情形: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
20、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其次,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党组织的问责: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坚
21、持问题导向解决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积极探索实践,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2016年7月,首部聚焦问责工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仅2018年,全国就有L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失贵必间、问责必严成为常态。问责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万式不断创新,为完善问责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提炼。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
22、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这其中既有问责不严、避重就轻的问题,也有问责泛化、简单粗暴的问题;既有问责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也有问责尺度把握不一的问题;既有以简单问责下级代替自己整改落实的问题,也有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既有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等没有根除的老问题,也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断凸显的新问题。因此,此次条例修订,就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究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新版条例全文一共27条,与原条例的13条相比,体现出更严更细更全的鲜明特点,充分表明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密。提高规范化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针对实践中问责不力、问责泛化
23、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着眼分清责任、严肃问责,新修订的条例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明确提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新增】(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新增】(五)惩前瑟后、治病救人;(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新增】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新修订的条例增
24、加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损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而申诉,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从问责机制和程序上进行细化规定,就是要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
25、问责,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力求实效性激发干部担当作为“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问责工作的原则中,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增加了这么一条。新修订的条例既强化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一方面,明确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并将“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列入要问责的情形,重申对失职失贵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另一方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为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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