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化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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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深化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为深化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化全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
2、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构建符合实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力书写好乡村振兴的篇章。(二)主要目标。1、到2021年年底前,全面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家底,制定各类别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编制我区管护责任清单,逐步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2、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3、到2030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全区实
3、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4、到2035年,全区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二、重点任务(一)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建成后有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负责管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管理监督职责。对于农村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4、二)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负有监管责任。到2021年年底前,要按照部门职责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形成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运营企业和公共服务供给单位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行业范围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
5、织及村民的监督,确保所属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社区综合服务、殡葬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要做好所属设施管护,并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业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加强支持指导。(区教体局、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支持指导)(四)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作用。村级组织作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受益群体的直接管理者,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同时要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可委托村民
6、、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组织监督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协助和监督各类管护人员,做好设施日常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五)广泛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探索建立村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六)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1、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
7、度。2021年年底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成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要纳入区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所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8、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特别是明确划分好跨乡镇(街道、园区)、跨行政村的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
9、职责分工负责)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2021年年底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要分别结合各自主管行业特点、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4、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要正确处理好使
10、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2),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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