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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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工作,根据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存在的规划建设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
2、全管理1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1)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产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授权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2)严格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开展自查;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建设、使用房屋;对房屋进
3、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危房采取封闭停用、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依法依规开展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委托开展安全鉴定;主动公示房屋权属信息、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基本情况和房屋安全鉴定、隐患动态排查整治等安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等。(3)指导督促加强房屋日常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发放告知函、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告知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房屋安全责任,指导和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按年度填报房屋安全自查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
4、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按照鉴定报告、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采取维修加固、立即停止使用、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 .强化日常检查(4)压实属地安全责任。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工作机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和经营性自建房信息公示制度,并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每年组织所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查处。(5)提升排查整治效果。全面排查要聚
5、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和学校、医院、景区、工业园区周边、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区域,突出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点房屋,摸清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等重点内容。全面排查应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全面排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督促及时整改,发放解危通知书,并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直至消除安
6、全隐患。3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6)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一栋一策”整治台账,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所有整改完毕的经营性自建房,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辖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7)分类实施危房解危。
7、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整治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建,自然资源、农牧等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审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整治积极性不高的,村(社区)“两委”要配合做好动员工作。4 .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8)依法开展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证,按
8、照规划许可规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建设,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抗震墙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9)履行告知程序。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内容包含房屋权属、改(扩)建和装饰装修主要内容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饰装
9、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进行分类整理分别上报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农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及行业主管部门。(10)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对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劝阻、制止,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二)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5 .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11)严格规划管控。旗县(市、区)自然资源
10、部门要按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的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房屋安全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规划强制性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要编制完成应编尽编乡镇、村镇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编制城市、旗县(市、区)城关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建筑高度、用地性质等指标,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证的规定进行建设。(1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
11、建经营性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13)规范建设监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自建房,依法依规实行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实施经营性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6 .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14)严格经营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
12、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经营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15)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完善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经营性自建房以及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救援工作。7,清查整治违法行为(16)加大执法力度。盟市人民政府要指导和督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农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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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加强 经营 建房 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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