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政败诉的指导意见.docx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政败诉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政败诉的指导意见.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政败诉的指导意见(吉建征(202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德惠市、农安县、双辽市城管局,伊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延吉市、龙井市征收局,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敦化市、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前郭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持续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败诉问题,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现就有关工
2、作再次重申如下,请各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规范做好征收与补偿工作。一、关于征收工作实施主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主体,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3、行为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关于征收决定的论证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决定前应对拟征收房屋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进行论证。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分别对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调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三、关于房屋
4、征收范围的确定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工作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踏查等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暂停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按期作出的,暂停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四、关于对被房屋征收的调查登记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5、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予以公布。五、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各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文物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待征求意见反馈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发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6、,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应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六、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风险评估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确定相应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
7、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市辖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七、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地段不具备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可以在其他地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时应当考虑地段差异,给予合理补偿。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八、关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各地房屋征收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住房 城乡 建设厅 关于 推动 解决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工作 行政 败诉 指导 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424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