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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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粤交(202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厅直属(代管)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投集团:为强化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5月16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粤安(2018)8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约谈办法(粤道安办(2022)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指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厅
3、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处室)负责人对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路、省管铁路运输或工程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厅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其他约谈由厅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处室)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约谈实施后及时将约谈情况报厅安委办。第二章约谈情形第四条出现下列情
4、况之一时,厅安委会负责人约谈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代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三)30日内发生2起以上(含,下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30日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1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六)厅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七)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安委办指定由厅或厅安委会牵头开展约谈的;(八)厅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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