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研究.docx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研究.docx(6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研究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加速进展的时期,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而我国集体土地市场暂未完全形成,征收土地是增量建设用地要紧来源,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论文旨在探索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合理而且可操作的征地补偿制度。通过对征地补偿制度变迁进行分析,对目前征地补偿制度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找出了目前征地补偿制度的要紧缺陷。在对国际征地补偿制度进行介绍的同时,找到了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国际差距。在这些基础之上,制造性地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征地补偿原则,即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城镇居民的通常生活水平,并在此基础之上设定了征地补偿项目,确定了征地
2、补偿标准,还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与征地程序提出了完善思路。最终,在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基础上,重建了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原则;征地补偿项目;征地补偿程序ABSTRACTNow,theindustrializationofourcountrydevelopsspeedily,andbuildingneedsmoreandmoreland。But,therehavenothemarketofcollectivityland。So,landexpropriationisthemainsourceoftheincrementofbuildingoThen,makingareason
3、ablecompensationsystemoflandexpropriationisanimportanttaskofthereformofourlandadministrationoThisstudyisaimtodiscoveryamorescientificandreasonableandoperatedcompensationsystemoflandexpropriationoAfteranalyzingcompensationsystemoflandexpropriation,thepaperevaluatesitimpersonalityandequitably,andfindo
4、utitsIimitationoWhenintroducingnationalsystemoflandexpropriation,thepapergetsoutthedistancebetweenanothercountryoBasingonthese,thepapercomesouttheprincipleofcompensationoflandexpropriationofourcountrycreatedly,whichiskeepingthestandardoflivingoffarmerswhoselandisexpropriatedreachthetowninhabitantsan
5、dthenenactstheitemofcompensationoflandexpropriation,makesitsstandard,furthermore,getsouthowtoconsummatethemeansandprogramofcompensationoflandexpropriationoBaseonthetheorystudyandexampleanalysis,thepaperrebuildscompensationsystemoflandexpropriationofourcountryoKeywords:landexpropriation;heprincipleof
6、compensationoflandexpropriation;theitemofcompensationoflandexpropriation;thestandardofcompensationoflandexpropriation;theprogramofcompensationoflandexpropriation第一章绪论1.1 选题目的与意义2004年,我国人均GDP已达1050美元,经济进展水平到了工业快速进展时期,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而我国国有存量建设极为有限,很难满足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因此农地非农化与集体土地国有化是社会进展的必定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地非农化与集体土地
7、国有化要紧依靠土地征收。而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由政府硬行规定,一旦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其有偿使用的价格要远高于征地成本,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的制度性寻租行为不断发生,促使大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此政策背景之下,2000-2004年4年间,我国的耕地缺失率(指某一时期内耕地减少总量占初期耕地总量的百分比)达到0.06%,到2004年,我国人均耕地仅为L41亩,人地矛盾不断加剧,国家粮食安全受到了严重挑战。事实说明,征地补偿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由于它不仅影响着一个地区的经济进展与农村稳固,更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进展。在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框架下,征地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农民关
8、于征地毫无讨价还价的权利。很多地方政府由于财政紧张、不科学的政绩观等因素的影响,硬行压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有的地方甚至大量拖欠征地补偿款,在2004年全国征地补偿款清欠过程中,发现全国共拖欠被征地农民175.46亿元补偿费,相当于2003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的10%。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征地全部实行货币安置,不再进行劳动力安置,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最后的就业岗位,他们绝大部分人只能自行寻找出路,去从事非农业生产。农业与非农业对劳动者要求不一致,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技能很差,再加上其自身所受的教育较少,再培训、再就业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他们大多为城郊农民,又不太愿
9、意从事政府专为下岗工人设立的一些福利性岗位,这就造成了他们“失地又失业二同时,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大门对被征地农民几乎是关闭的,使其拥有城市居民的身份却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权利。这一系列问题激化了征地矛盾,导致征地上访量逐年增加,根据权威部门统计:目前全国1/3以上的群众上访归因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地引起(王永红,2001)t未来10年,中国将仍保持较快的城市化速度,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至2010年,全国需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收,根据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测算,将有近12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陆续安置(鹿心社,
10、2001)。如何改革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已成为事关我国社会稳固与经济建设的重大课题。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在理论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实践上作更多的探索。本文正是期望通过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剖析,找出其不足之处,并力图遵循制度变迁的规律,对这些不足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一个符合我国国情与国力的征地补偿制度,在国家、集体、农民这三者之间建立一个利益平衡点,为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保护农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固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1.2 文献综述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许多学者就对征地制度中的存在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力图建立新的征地制度,用以解决征
11、地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其中征地补偿制度是征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个研究热点。就近期我国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进展来看,内容要紧集中在征地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与征地补偿程序四个方面。1.2.1 关于征地补偿项目征地补偿项目是落实征地补偿原则确定征地标准的介质,也是明确被征地方受损利益的重要基础,对此观点较为集中,就是要增加与细化征地补偿项目。陈江龙、陈会广等(2002)认为根据不完全补偿的原则,应设置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残地补偿等要紧项目,将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并到土地补偿项目中。
12、赵敏娟(1997)认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全国统一的补偿项目无法表达地区差异,要紧表现在现有补偿项目已经不能满足发达地区的现实需求,主张国家只规定基本的补偿项目,同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但务必报国家批准。楼喻刚等(2002)认为土地对农民有养老保障作用,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中应包含养老因素。梁亚荣等(2003)认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应该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开单独进行补偿,能够使用前三年平均产量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的做法来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用地估价理论进展成熟以后再作相应变革,这种量化方法与现时安置补偿费相比已有很大的进步,加上土地补偿
13、费、残余地补偿费、有关损害补偿费等,就能基本上保障农村集体与农户的利益。1.2.2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对征地补偿原则与征地补偿项目的具体落实,直接决定着被征地方的受偿程度。对此,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应提高标准。陈泉生(1998)借鉴世界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与标准,提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应扩大补偿范围与提高补偿标准,避免土地征收与地产经营出现较大差距,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许坚(1996)以农地使用收益最高的用途作为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根据,并认为纯收益还原法是计算土地补偿费的较为适合的方法。刘慧芳(2000)认为农地转用价格应包含农地质量价格与农地社会价值量值。其中,农地社会价值
14、包含农地对农民所具有的社会保障价值与农地为社会提供粮食安全所具有的社会稳固价值,并对这三部分价值在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崔裴(2003)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定量测算方法能够分为不完全货币模式下的收益倍数法与与完全货币模式下的市场比较法与假设开发法。鲍海君等(2002)认为合理的补偿标准应包含对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补偿、残余地的分割与相邻土地损害补偿及其它一切附带缺失补偿。孟祥舟(2003)、刘燕萍(2002)认为应以农地转用后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为根据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分会第二次学术讨论会综述中指出征地价格=农用地价格+地上附着物价格+土地转用后增值的区
15、段平均值的分割值或者征地价格=农用地价格+土地转用后增值的区段平均值的分割值。刘永湘等(2003)认为应对农用地与非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以此为基础,再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按公益性质与非公益性质实行土地征收与征购,分别确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补偿,以解决农民集体土地进展权问题。这些研究大都在假定存在农地市场的前提下,对农地的价格进行评估,并以此来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1.2 .3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我国的征地补偿要综合考虑土地权利与被征地权利人的生活保障两大方面,在补偿时也就要综合考虑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对此学者们纷纷作了探讨,其中较具代表性就是“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16、(2000)提出的征地补偿形式能够是下列几种:货币+可按规划开发的建设用地;货币+就业安置;货币+可按规划开发的建设用地+就业安置;货币+社会保险;货币+企业股份;与以上几种的任意组合,或者根据安置情况具体确定,不管是何种补偿形式,其总价值等于征收该土地的补偿金。陆红生(2003)认为,安置途径要紧能够有就业安置、留地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等。1.2.4关于征地补偿程序征地补偿程序是整个征地补偿制度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征地与协调征地各方矛盾的手段。孙翠雯(2004)认为土地征收程序至少应包含征地公告或者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核准听证、严格的时间要求、司法救济程
17、序。陈婴虹(2004)在对土地征收的正当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土地征收程序的正当性,并指出正当的征地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与参与原则。总之,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较多,但多为侧重某一方面,以研究征地补偿标准居多,对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较少,因此整体协调性不是很强,也就导致研究结果的借鉴意义打了很大的折扣。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本研究运用产权理论、土地效用理论、制度经济学原理与层次分析法分析征地补偿制度变迁过程并对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全面剖析,在与国际征地补偿制度的比较的基础之上,理论联系实际,提出构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新思路。文章要紧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理论分析。为使本研究有一个
18、明确的研究对象与理论根据,本文对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进展权等概念进行了讨论界定,并对征地补偿的理论根据进行了归纳总结,为对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剖析与提出修改建议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实证研究。在确定了基础概念与理论根据的基础之上,本文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分阶段分析评价,通过人均GDP的国际比较分析现行征地补偿原则的落后性,运用经济学原理剖析征地补偿范围,使用层次分析法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多方面对比分析,并对征地收益的分配与征地程度进行了实证考察,指出了征地补偿制度各个环节的缺陷与形成缺陷的原因,为修改征地补偿制度找准了方向。同时,还全面介绍
19、了国际征地补偿制度,并与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为修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提供了借鉴经验。第三部分研究结论。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分环节进行了重建,重点是建立一套科学的、可操作的征地补偿体系。在论文最后,对本研究要紧结论与观点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特别是对土地管理法提出了修改意见。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论文的创新之处:本文通过比较GDP的办法,找出了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根本缺陷,即征地补偿原则不符合实际需要,继而制造性地提出了公平补偿这一原则。论文的不足之处要紧有:(1)对农地的产权设置缺乏研究。由于我国现行制度的原因,农地产权制度设置难以与征地
20、补偿制度结合起来,因此本文未作深入探讨。(2)对补偿安置方式缺乏实证研究。能够进行实地调查,对补偿安置方式作出进一步的研究。第二章征地补偿的有关基础概念与理论根据2.1 征地补偿的有关基础概念2.1.1 土地征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地对他人的土地权利予以剥夺,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者征用而消灭或者终止。通常认为,土地征收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
21、。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所有权”的表达。我国并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征收是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展开的。在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由其内部成员构成。集体财产权的实现,既是其自身财产权的实现,同时也是其成员财产的实现。因此土地征收既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也涉及其成员的利益。能够说,土地征收权具有专有性,只有国家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但在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存在着多种懂得,朱林兴(2004)认为公共利益指国防、军事需要、国家与地方政府需要修建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国家与地方政府需修建的机关、以
22、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窕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李强认为应将划拨供地目录作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基础,同时将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之中。纵观世界各国,法国、德国、荷兰、瑞典、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与我国的实际做法较为接近,就是将公共利益范畴扩大,不仅仅是公益事业能够征地,为实施规划或者国家经济政策均能够征地。本文以为,在现阶段,集体土地市场暂未形成,凡需要使用建设用地,大部分还是由国家提供,除了公益事业外,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经济政策也能够征收土地,用于商业、工业项目建设,从帕累特最优化角度出发,由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土地资源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下,配置
23、效率要好于集体权力的运作,而且有利于土地资产的显化。因此,本文的研究是以土地征收为要紧对象。2.1.2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时,对被征地权益人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可由市场确定、也可协商确定、也可由政府硬性规定、还可由法院裁定。补偿的方式要紧以货币为主,其它方式为辅。补偿的程序以公开、协商为主。征地补偿属于行政补偿,不一致于行政赔偿。这是由于产生征地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的合法征地行为引起的缺失,而行政赔偿是以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为前提的。同时.,行政主体的行为并不限于行政行为,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合法行为,都有可能引起行政补偿责任的发生。行政补偿的资金来源是受益者负担
24、。尽管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是行政主体,但是,不管是经济补偿生产、生活与就业等方面的安置,都由受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者个人承担。这一点与由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由行政主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从各级财政预算中支付赔偿金的行政赔偿不一致。2.1.3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民的宅基地与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三类:1、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集体土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集体土地,包含镇、村工矿用地、农村交通水利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征地 补偿 制度改革 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427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