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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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发挥以评促建、以建促优的作用,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评估定级对象为全省范围内除省属国有文艺院团外的所有市、县属国有文艺院团,包括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鼓励所有市、县属国有文艺院团参加评估定级工作。第三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
2、责制定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标准等。第四条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坚持自主申报、专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国有文艺院团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江苏省一级院团、二级院团、三级院团,未达标的院团不评等级。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和颁发一级至三级院团的等级证书、标牌。第六条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流程分为院团自评、市级初审、省级终审、公示、省文旅厅党组会议研究、结果公布6个环节,其中省级终审包括初评打分、现场评估、综合评定等3个环节。第七条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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