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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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省数据交易行为,培育壮大数据交易市场,促进数据依法合规高效流通,赋能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交易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本省数据交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安全可控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领导本省数据交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交易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作为本省数据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数据交易场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管理政策;会同数据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和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做好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本省数据交易场所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数据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省证监部门负责本省数据交易场所业务指导工作。省委网信和省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政府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价值、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数据交易依法合规意识,提高数据交易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有利于数据交易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六条【市场培育】本省推动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培育壮大场内交易,规范引导场外交易,严厉打击黑市交易。第七条【行业自律】本省鼓励支持数据交易市场主体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探索建立行业创新机制。第八条【专家支持】本省应当成立省数据交易专家委员会,成员涵盖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企业等,负责开展数据交易风险研判、评估等工作,围绕数据交易难点、重点问题提供咨
4、询建议。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九条【交易主体】数据交易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数据交易场所和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数据提供方是指在数据交易中依法合规持有原始数据或者依法合规获取处理数据后可自主管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数据交易场所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以合规监管和交易服务为主要功能,为交易各方提供集约高效数据流通基础设施的组织机构。数据商是指为促进和达成数据交易,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数据治理、产品开发、数据集成、发布承销等功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为提高数据交易效率,提供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合规化、
5、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条【公平市场环境】交易主体对数据的交易和使用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数据商】本省支持数据商有序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有关扶持政策及配套措施,加快培育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消费等重点领域数据商,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主导成立通信、金融、交通、医疗、教育等行业性数据商。第十二条【第三方专业机构】本省支持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机构、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数据安全检测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从事数据质量评估认证的机构可以接受数据供需双方或其他有关主体的委托,按照独立、公开、
6、公正原则,开展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活动。从事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可从数据规模、数据生产成本、数据质量、数据稀缺性、数据时效性、数据管理成熟度、数据应用价值等方面,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从事数据安全检测评估和认证的机构可接受履行数据安全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供需双方或其他有关主体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数据安全管理检测评估和认证工作。第十三条【数据交易场所】本省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自律规
7、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并在提供服务中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核数据供需双方的身份;(二)审核数据提供方数据来源;(三)在国内部署可提供用户管理、交易管理、订单管理、平台管理等功能的数据交易平台;(四)监督数据交易、结算和交付;(五)留存相关审核、交易记录;(六)采取必要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交易安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核查公示】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数据交易场所规定的适格条件,数据交易场所形成第三方专业机构库,对社会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交易对象第十五条【交易对象】数据交易对象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和经主管部门同
8、意的其他交易标的。数据产品主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数据和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数据服务是数据提供方对数据进行一系列计算、分析、可视化等处理后,为数据需求方提供处理结果及基于结果的个性化服务过程。第十六条【数据权属】数据提供方应确保交易数据获取渠道合法、权利清晰无争议,在场内交易时能够向数据交易场所提供拥有交易数据完整相关权益的承诺及交易数据采集渠道、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权属授权等相关材料。数据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禁止再转让的数据,数据需求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第十七条【数据真实性】数据提供方应确保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在场内交易时能够向数据交易场所提供交易对象真实性的承诺及证明材料,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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