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案6关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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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关税法第一节关税概述关税的历史是十分悠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殊是当国与国之间浮现商品交换后,作为对进出国境商品征税的关税才在各国普遍开征起来。据考证,最早的关税是为了保护过往客商交通安全而产生的,现代国家浮现以后,关税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曾经在历史上占有生分地位。但是,在现代,特别是对于经济发达国家而言,关税已再也不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是以关税为工具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5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一了国家的关税政策,建立了彻底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以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
2、我国的关税制度。现行关税法律规范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者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对进出国境或者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属于全值流转税。关境与国境的区别与联系:国境与关
3、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彻底相同的概念。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领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关境又称税境或者海关境域,是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通常情况下,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如果几个国家结成关税联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时关境就大于其成员国的各自国境。如果一个国家在本国领域范围内设有自由港或者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就小于国境。自由港或者自由贸易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的角度来说,它是在该关境之外,进出自由港或者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可以不征关税。第
4、二节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和税率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境货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三、税率(一)税率设置及合用对象1、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合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合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赋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合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
5、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合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合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合用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在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2、特殊关税 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我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
6、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合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合用,按照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者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保障性关税是指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者伤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普通保障措施,即在与实质利益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者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伤害。征收特殊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
7、总署负责实施。(二)税率的运用四、原产地规定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合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彻底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者创造“,生产或者创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彻底在一国生产或者创造的进口货物包括:1 .在该国领土或者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 .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3 .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者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 .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者捕捞所得的产品;5 .在该国
8、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 .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 .在该国采集的只合用于作再加工创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 .在该国彻底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合用于确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预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创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份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其他对机
9、器、仪器、器材或者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第三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普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普通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者对付价格。(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2)对实付或者对付价格进行调整的
10、有关规定I.应当计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辟、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n.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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