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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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药品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规范检验记录是保证再现实验过程,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实现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方法,从而提高实验室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技术支撑和服务社会的功能。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标准正确,数据准确,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1.3检验依据按国家(中国药典)、部、局颁标准等成册标准检验的,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写明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按单篇标准检验的,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写明标准名称并将标准复印件附于检验
2、原始记录最后面;按委托人提供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的,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写明标准名称并将有关资料附于检验原始记录最后面(注册检验资料除外)。1.4 检验过程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完全按照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实验条件(如实验温湿度,仪器名称型号和编号),实验结果(不要照抄标准,而应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辨,
3、不得擦抹涂改,并在修改处签名。实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试验,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实验数据有效数位的保留原则上与标准规定的有效数位一致。1.5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对照液的处理过程;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还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如有含量或水分)。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做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每个大的检验项目如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等都要加口。1.7在整个检验工作完成之后,检验人员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按标准中的顺序,将
4、检验结果逐项填写并打印内部报告,如有协检项目,应将协检科室的检验项目结果按标准顺序合并到内部报告中,并对本检品的检验情况做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主管药师或检验科室主任指定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检验项目、数据采用、计算结果和结论等进行核对并签名;再经科主任审核签名后,送业务科审核。1.8 在1份原始记录中,修改不超过3处,如果为合作检品,主检科室不超过2处,协检科室不超过1处;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原始记录、内部检验报告及检验报告书,修改后三日内送交业务科;超检验周期或缺项(全检)的检品,要按规定填写申请单。2,对每个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检验记录中,可按检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不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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