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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河道整治及采砂实施方案为规范全县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河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5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河道清理整治工作,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管理
2、,通过河道整治,切实提高我县河道行洪能力,维护河势稳定,确保河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基本原则1、县级统筹、协同整治。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县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各乡镇为现场监督主体,各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配合开展河道整治工作,控制私挖乱米。2、建管并重、健全机制。建立全县河道管理机制,健全长效管护机制。3、坚持砂石资源国有原则;坚持不得危害堤防桥梁等涉河基础设施及行洪安全、不产生矛盾纠纷隐患、不破坏周边环境及景观的原则;坚持合理合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坚持保护合法开采权、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干扰
3、破坏正常开采活动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出让的原则;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我县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的有序推进,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XX县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成员:XX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共同担任,统筹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领导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二)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
4、相关法律法规,平稳有序推进,共同做好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及采砂规划编制,按照水利政策法规对河道整治及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工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河道整治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进行评估,对砂石合法处置进行审核批复。县XX公司:负责实施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注意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负责对整治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合理合法处置。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对采砂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采砂破坏耕地和非法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处理农村“四荒地”与本次河道整治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县财政局:负责将本次河道采砂权期间所需费用按相关规定列
5、入财政预算。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河道整治及采砂施工方案审查批复。县公安局:发挥河道警长+河长作用,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不按交通路线运输、超载超限等违规问题,尤其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涉案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县应急局:做好河道整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防止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县交通局:依法打击非法营运,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从严打击私自改变运输线路的运砂车辆。县林草局:负责加强采砂场地周边林地、湿地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湿地行为。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对开采过程中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采砂
6、实施监督管理。县市监局:负责砂石市场监督管理。县税务局:负责对采砂企业依法进行税收管理。县融媒体:负责做好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的宣传报道及宣传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干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河道清理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河道整治及采砂行为进行现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按照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三、实施步骤1、县政府印发XX县河道整治及采砂实施方案。2、XX县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编制XX县河道整治及采砂施工方案,并报县水利局技术审查、工信局等相关部门行政批准后予以实施。3、在河道整治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县工信局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7、资产评估。4、XX县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砂石进行合法处置。5、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公安局、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联合成立XX县河道整治及采砂管理项目部,对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6、县水利局按程序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督。7、每年年底由相关监管单位对河道清理整治进行阶段性验收。8、其他未尽事宜报请XX县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XX县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责任人及联络员,协调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二)
8、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统筹各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同时结合水利部、最高检“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及省高检、省河长办的“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流生态”等专项行动,将日常监管、执法与重点打击结合,联合开展执法打击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非法盗采行为。(三)强化督导,解决问题监督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现场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殊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由河道整治及采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办。(四)广泛宣传,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9、,推动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的顺利进行。完善河道整治及采砂监管制度、违规采砂行为报告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制度。附件:1、河道整治监管制度2、违规采砂行为报告处置制度3、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附件1河道整治监管制度1、河道整治监管实行河长协调下的部门负责制,协调水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河道整治监管工作。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生产现场秩序及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协同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依法打击;交通局负责对运输路线及是否超载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局对是否侵占耕地或超出规划范围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对采砂企业是否破
10、坏生态环境或造成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2、河道整治及采砂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审查后的施工方案有序施工。(2)对影响防洪安全的砂石料、弃料堆体等及时清除或复平。(3)不得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界桩等其它工程设施。(4)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它工程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堆放砂石料。(5)不得损害河道沿线公路、桥梁通行条件。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堆放砂石,禁止在公路桥梁控制区范围内采砂。(6)禁止在河道内使用大型设备挖砂、洗砂、设置永久性堆砂场。(7)不得为运输车辆超标准装载砂石。(8)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9)不得超出规划范围堆放砂石。3、各级河长以及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应急管
11、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职责,加强对河道整治及采砂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维护河道施工秩序,及时查处违章采砂行为。对危及河势和岸线稳定,危害水工程设施和公路设施、沿河耕地,破坏各河道沿线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款处罚。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相应的管理。附件2违规采砂行为报告处置制度1、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监管人员、有关村委干部、各乡(镇)政府监管人员、县自然资源局和水利局等单位监管人员是河道内违规采砂行为的主要报告责任人。2、发现河道内采砂违规行为后,有关责任人须第一时间
12、向有关村委、各所属乡镇政府或县水利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报告。3、接到河道违规采砂报告后,相关村委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各乡镇政府相关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县直部分等责任单位相关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依法处置。事态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乡镇或县水利局请示县级河长进行联合执法处置。4、建立采砂许可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行为屡教不改或恶意抗法的采砂企业及其负责人,列入采砂许可黑名单,禁止其在河道采砂。附件3河道整治及采砂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原则,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工作
13、,有效防止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坚持“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措施得力”的原则,在县河道整治及采砂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事故抢险、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正常有序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包括以下范围:(1)因河道整治及采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2)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因河道整治及采砂引发的舆情事件。3、县政府组织成立由河道县级河长牵头、县水利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融媒体中心、乡(镇)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参与的河道采砂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研
14、究确定突发事件性质,安排河道内采砂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河道内采砂突发事件现场组织指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救援。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做好以下预警和预防工作:(1)落实好施工责任人和监管人员,及时排查存在的纠纷矛盾;(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要落实好现场监管制度,密切注意采场动态,做到关口前移;(3)各乡(镇)政府和相关村委现场监管人员每日至少对采区范围内进行2次以上巡查;各职能部门监管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苗头性事件。5、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要落实以下措施:(1)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现场监管人员立即报告有关村委、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监管
15、负责人。(2)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突发事件所涉及的有关村支部书记、主任立即赶往事故点;乡(镇)政府负责人组织派出所警力及其他相关责任人1小时内到达现场;各相关单位监管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管理人员做好现场群众的安抚工作。(3)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汇报现场情况,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会同职能部门现场处理的,予以现场处理,超出职能范围或无法当场解决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4)突发事件在解决或暂时和解,确保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现场监管人员才能离开现场,并对突发事件进行跟踪,防止二次事件发生。(5)实施单位必须全力协调配合应急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控制及处理。(6)如果是突发舆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同媒体单位沟通,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6、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要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防止此类突发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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