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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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全面提升司法质
2、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要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试点工作全领域、覆盖试点工作全过程,着力推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提升司法效能相统一。2 .着力提升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核心目的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进行有效探索,通过推进规则创新、释放程序效能、激发制度活力,推动分层次、多类别满足人民群众不同诉求。要将机制创新转化为程序规则,尽可能细化明确各项程序的适用标准、关键节点、操作流程和转化机制,以试点成效推动民事审判提质增效。3 .保持前瞻性与系统性相统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要始终秉承改革创新精神,
3、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试点对全局改革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改革实践,检验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为推动民事诉讼法修改奠定坚实基础。改革举措要注意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线诉讼流程和审判组织形式等在程序衔接、规则配套、力量配置等方面相得益彰。二、工作要求4 .提高政治站位。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法院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发展的必要要求。全市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研究
4、各项改革举措。全国一盘棋思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范围内深入细致5 .加强组织保障。中院成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进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牵头部门。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等工作。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研究室、宣传办、信息中心等作为改革任务的参加部门和指导部门,具体负责业务指导、调研宣传、制定细则、完善流程等工作。各基层法院的试点工作由院党组负总责,安排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参与研究具体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规范、标准。全市法院要加强审判团队建设,根据新审判模式的需求,积
5、极推进速裁、快审和精审团队的配置,确保审判资源分配与审判程序、审判组织形式的改革相适应。6 .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依靠人大常委会支持,及时请示报告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推动形成整体合力。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合作,推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协调衔接,形成常态化机制。要深入调研试点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合理配置审判力量,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加强立审执程序衔接,升级完善流程管理系统,再造一项程序衔接、精准转换,环环相扣的案件办理流程。全市法院要形成改革合力,密切配合协作,统筹推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改革实践中的问题,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规则;要通过组
6、织研讨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改革举措的调研宣传,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取得良好的改革成效。7 .加强管理与监督。完善流程管理系统中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信息录入和数据统计,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的考核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评查。健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相应的申诉信访机制,切实减轻信访压力。修改流程管理系统,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和中院适用独任制审理上诉案件提供技术保障。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以绩效引导和促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错误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规定,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8 .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全市法院要立足
7、试点工作目标定位,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高度认真做好总结评估。十月份举办一次试点工作研讨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满一年时,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对于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试点做法,进一步提炼上升为成熟完善的制度规则,对于经实践证明确实不符合司法实际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总结评估工作要广泛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不同群体意见建议,增强总结评估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具体改革内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期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试点工作围绕优化司法确认、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
8、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个方面展开。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细化改革内容如下:(一)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加强对多元解纷机制的司法保障9 .【名册管理】建立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上级法院建立的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严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入册程序和退出机制,加强名册管理、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10 .【适用条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11【管辖】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9、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确认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庭)管辖。12 .【申请】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并由
10、当事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具备条件的,可以网上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与调解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承诺书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等基本信息。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委托他人提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必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材料。13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除外。当事人共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编立“民特”案号,不收取案件受理
11、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六)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或诉得利益的;(七)其他不适宜进行司法确认的。14 .【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是否自愿达成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以下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一)民间借贷协议;(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
12、的财产协议;(三)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协议;(四)被拆迁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协议;(五)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X事车辆的车主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赔偿协议;(六)继承协议;(七)因群体性纠纷达成的各类调解协议;(A)一方当事人对所控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自认并达成的赔偿协议。15 .【确认】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
13、未能重新确定协议内容的;(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调解工作规范或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七)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XX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XX+Ho(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优势16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没有约定
14、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符合前述要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确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5、。但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认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XX果有异议的纠纷;(四)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17 .【起诉和受理】原告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提交证据的,应当出具证据清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程序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状
16、时告知。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仍按照现行编列方式编列案号,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速裁团队,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最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为原则,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18 .【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
17、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理,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18、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经分管院长批准,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
19、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分管院长批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XX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X
20、X一个月。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19 .【文书制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宣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1、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需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中可以不写或简写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查明案件事实部分。(三)完善简易程序规则,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相统一20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包括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前述要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发回重审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对适用简易程序
22、提出异议,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21 .【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当面告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电子送达系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注意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保留送达证据。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并记入笔录。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
23、民法院准许,原则上为七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要求XX序规定的限制,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一)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二)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三)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严格掌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条件,不得因规避审限和责任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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