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6.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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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领和推动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持续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培育、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是指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参创主体围绕消费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主要内容,通过完善创建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
2、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的活动。第四条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先培育、后评估”的方式开展,创建评估周期为2年。第五条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认定、公示和指导管理等。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培育指导、申报复审、评估复审、实地核查、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培育引导、申报初审、评估初审、消费体验、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各级消费者
3、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创建的组织、实施、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放心消费示范创建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七条鼓励各地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纳入当地政府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营造“放心消费、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和消费常态,促进消费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创建范围第八条山西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分为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和山西省放心消费示范区域的创建。第九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范围为
4、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以及取得相关许可,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市场主体,包括线下市场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等。第十条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创建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第十一条放心消费示范区域创建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从事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商超、商圈、街区、园区、景区、商品集中交易市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等。第三章申报创建第十二条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经营满3年以上且经济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二)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
5、机构、工作机制健全;(三)参加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除外),有退货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四)建立线上线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五)投诉处理制度机制健全、处理记录和档案资料齐备,投诉和解率工95%;(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主动公开、自觉践行经营和服务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商业信誉良好;(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事故。第十三条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行业属性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
6、(二)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健全;(三)行业组织自律与政府桥梁纽带作用突出,围绕规范行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积极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指导行业内生产经营者践约守约;(四)放心消费氛围浓厚,定期开展放心消费宣传教育,所属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知晓率工95%,参加创建率工80%;(五)建立有消费维权服务站和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投诉和解率工90%,对所属会员单位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监督、指导;(六)会员单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商业信誉良好;(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2年内行业协会商会及会员单位
7、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群访事件。第十四条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区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有管理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二)坚持党建引领,放心消费创建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健全,定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宣传教育;(三)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知晓率三95%,参加创建率工80%;(四)消费维权网络和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建有专门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站(点),有完整的投诉举报记录,投诉和解率90%,对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监督、指导;(五)
8、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商业信誉良好;(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区域内建有安全责任网络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消费风险预警提示等工作机制,近2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群访事件。第十五条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申报资料:(一)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行业或区域)培育申请表;(二)申报主体登记证书、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凭证等有效文件复印件;(三)申报主体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承诺书;(四)申报主体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方案;(五)政府及有关部门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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