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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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0)X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XX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X政规(2021)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
2、位,推进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权限,推进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加强和改进党对县属国有企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企,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实现县属国有企业良性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级管理的、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第二章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第四条XX县财政局是县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XX
3、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以管资本为主,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限,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予以监督。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授权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县属国有企业的章程。需经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报县政府批准。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县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县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负责。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县政府制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七人左右。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
5、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对其所出资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县属国有企业对其所出资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
6、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任免;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等。第十五条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分层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支持县属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及考核,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严格禁止私自招聘用人,公开招聘要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并根据岗位
7、需求制定招聘方案,报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企业组织实施,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严格考核评价。属县委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业务考核及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党组织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
8、控制职务消费行为和薪酬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为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定,报县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规定行使权利。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按照法定程
9、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改制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方案应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企业改制和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涉及重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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