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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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规范工业园区科学、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12018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第三条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约集聚、创新驱动、绿色环保、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第四条设立工业园区的市(地)应具备较好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条件。第二章设立和升级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结
2、合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严禁“三高”项目入园,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融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第六条工业园区要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可以实行“一区多园”。鼓励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发展水平高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清理、整顿低、小、散的各类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自治区国
3、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发展等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要求,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有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撑,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规划面积和四至界限明确。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平方公里。其中,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2平方公里;不具备2平方公里以上连片土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的地区,分区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四)交通、能源、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五)工业园区布局要以安
4、全为前提,统筹考虑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设立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工业园区的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三)经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通过的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五)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园区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园内企业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六)水利部门出具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批复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自治区级工业园区
5、设立程序:(一)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设立申请;(二)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自治区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后,形成终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第十条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按规定程序申报升级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十一条新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认定标准:(一)规划与布局。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及所在地城镇(市)总体规划、符合自治区工业发展总体布局,列入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二)发展条件。具备明显的区
6、位优势和辐射带动能力,具有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和产业中心的潜力;(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起步区规划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四)环境保护。工业园区规划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五)水资源利用。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总量要符合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并取得规划水资源论证批复;(六)管理机构。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已建工业园区升级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在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同时,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经济指标。工业园区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达15亿元以上,就业人数100O人以上;有30户以上的落地企
7、业,有5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二)土地利用。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500万元/公顷以上,土地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三)环境保护。工业园区规划和入园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查(审批)。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污水、固体废物实现集中处理,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和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相关要求;(四)技术创新。工业园区有1家以上国家级或2家以上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有效发明专利、品牌数量拥有量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工业园区信息化管理
8、水平及入园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达到全区先进水平;(五)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满足入园企业发展需求;(六)公共服务。工业园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行政审批事项“一站式”窗口服务,形成一定的融资、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十三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区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负责制定、实施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扶持政策,审核新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和已建工业园区的申报、升级等事宜。第十四条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按照属地化原则,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市(地)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依法依规规范发展工业园区,并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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