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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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
3、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发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所辖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
4、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后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上级住建城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采集、记录、上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第五条信用评价实施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照本细则实施,及时更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
5、成。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三)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四)企业从业范围、有效期限;(五)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信用编号;(六)检查企业市场行为达标情况;(七)评价周期内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业绩信息;(八)变更情况记录: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九)合同履约、纳税申报信息;(十)企业年度业绩情况;(十一)其他基本信息。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6、业务中获得的表彰(奖励)、获得专利、党建工作、从事公益活动等信息,主要包括:(一)获得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一)按规定纳税信息(以税务局信息或企业提供的纳税发票为准);(三)取得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成果;(四)企业吸纳就业贡献信息(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以“一体化平台”采集为准,对就业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根据企业对吸纳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和购买社保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核实;农牧民转移就业以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采集为准,按照评价周期内使用西藏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累计超过60天计算);(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救灾、扶贫及其它公益活动信息(信息以主管部门
7、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六)其他与企业或个人信用相关的良好行为信息。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制裁,主要包括:(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三)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良信息。第十条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
8、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详见附表1)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详见附表1)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实行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一体化平台”获取;不能通过“一体化平台”获取的,由企业网上填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第十二条工
9、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批准、谁采集”的原则:(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采集、记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主动申报的,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文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采集、记录;(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或者获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成果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信息,应当主动予以采集、记录;(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网上主动申
10、报其党建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参加公益事业等良好信用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良好信用信息应当记录信息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第十三条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区外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信用情况;(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
11、享机制获取的记录,或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惩戒文件,在收到记录或文件15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注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认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等判决、裁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判决、裁定或者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予以采集、记录;(五)相关利害关系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处理文件,要求记入不良信息记录的,由住房城乡
12、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机关、文号、违法行为内容、作出决定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被撤销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予以认定:(一)良好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表彰、奖励文件、获得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证书、党建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有关材料;(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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